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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好聽...

一開始還以為是粵語歌ㄌ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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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可一定要小心喔~



男女朋友分手過程不平順,發生感情糾紛,真是剪不斷理還亂,經常見到在分手後一些激烈的作為有以下幾項: 


跟蹤與偷拍

男女雙方在分手時並未做妥善溝通,一方會不停地糾纏,想知道分手原因,甚至懷疑因為有第三者介入,情緒激動的一方甚於會跟蹤另一方或偷拍與他人的活動,因而造成許多困擾。

跟蹤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將可處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至於偷拍行為涉及隱私,處罰較重,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 

俗語說,相罵無好言,男女雙方若是在多次吵架後的分手,在吵架的過程中任誰都會有非理性的言語,諸如「要讓妳全家好看」、「給妳死」等等,甚至於有時候會不斷傳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給對方,這些會讓人心生恐懼的話語,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恐嚇安全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猥褻言論 

還有一些惡劣的人,在分手後會傳簡訊或電子郵件給對方,內容並非恐嚇安全的話語,而是關於調戲、猥褻的文字或圖片,這些情形會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項「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傷害 

傷害行為也是在男女分手時經常發生,更激烈的行為如潑硫酸等,傷害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導致他方受到重傷,則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誹謗言論 

有些男女朋友分手後,一方不甘被甩,就會開始散佈謠言與誹謗話語,或是寄黑函到另一方求學或工作場所,甚至於在網路上留言,這些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誹謗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散布文字、圖畫犯加以誹謗者,包括用黑函、光碟或透過電子郵件等行為,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將私密照片或電話號碼傳送至網路上

最惡劣的分手後報復行為,莫過於將私密、親密照片上傳至網路,供人閱覽或乾脆用寄E-MAIL的方式傳給不特定人,徹底破壞對方的人格、尊嚴與形象,傳送私密照片涉及散佈猥褻物品,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還發生一種情形,就是分手後男方到一夜情網站,留下女方的手機號碼,謊稱女方從事援交,讓其他男子大打騷擾電話給女方,讓女方不堪其擾,此種情形乃以偽造不實文字,足以妨害女方之名譽行為,網路文字目前被司法實務承認屬於刑法上文書的一種,因此這樣的行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加重誹謗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轉載自:姜律師法律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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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襲胸、舌吻無罪判決,引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爭議。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會議解套,決議結論認為,強制猥褻犯罪要件中「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限於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的方法才該當,只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即可。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的條文則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修正前後差異在於,修正後,加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刪除「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

本條適用上除猥褻的定義不明確外,最近產生較大爭議者,則是「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到底該如何認定,如瞬間襲胸、襲臀、舌吻等。參照司法院第52期、5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專輯第1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認為,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指行為人仍應有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方法,始足當之,簡言之,行為人使用的方法除違反被害人意願外,還必須程度上足以與強暴、脅迫、催眠術足以等量齊觀始可。

反之,亦有認為只要行為手段違反被害人意願,至於是否與強暴、脅迫相當,在所不問。故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乘機撫摸胸部、襲臀,依研討結論的見解,不該當強制猥褻,反之,因撫摸胸部違反被害人意願,亦可該當強制猥褻罪。先前彰化地院法官在「襲胸十秒」、「舌吻五秒」案,皆認定被告並未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相類似的方法,且兩名被害者在短暫時間內,沒有感到性自主權遭到壓制或影響,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一出,經媒體大肆渲染,引起輿論壓力。

最高法院日前召開刑事庭決議,決議達成共識認為,只要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猥褻行為,即構成強制猥褻罪。故瞬間襲胸等案符合「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只要法官認為該行為可滿足「猥褻」的要件,即構成強制猥褻罪。惟有學者指出,倘依上開見解,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條文字眼將成為具文,因為條文只要規定,「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猥褻行為」即可,何須多此一舉加列強暴、脅迫等要件。另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如何調和適用,亦成問題。

資料來源:《司法》法源編輯室 / 2008-09-03



個人覺得這是早就應該要有的共識,一直到現在才有決議出來,只能說是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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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The West Wing中學到了一個詞:Lame Duck

學政治出身的自己,竟然從來都沒聽過這個詞兒耶@@真是慚愧

不過真的很有趣,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lame duck - an elected official still in office but is helpless, ineffective, or inefficient.

在美國政界,常用 lame duck 來形容任期即將屆滿的政治人物,所陷入的窘境。(在 The West Wing 中即是指即將卸任的國會議員。)

此時的政治人物,因為快要卸任,不僅自己可能沒什麼動力再去推動新計畫,他人也因此無意願和他進行任何互動,因此就如同跛腳的鴨子般,走起路來一搖三擺,完全符合政治人物此時所陷入舉步維艱,一籌莫展的困境。

說實話,這樣的意象還真是會令人會心一笑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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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鍋子真的很酷耶~
好想要一個喔!
如果我有這個的話
搞不好會忍不著天天都下廚唷^^
ㄎㄎㄎ~
除了平底鍋之外
他還有湯鍋、玉子燒鍋呢

日本人真的很愛kitty.....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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