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國寶回歸的方式主要有三個:一是回贈;二是回購;三是討還
- 摸清家底:即對流失海外文物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 對於討還,首先圈定討還的範圍,即1840年鴉片戰爭後至1949年新中國建國之前,由於戰爭搶掠、盜掘、盜鑿等不道德的和非法的手段流失出去的文物;
- 其次,必須有據可查、證據確鑿;
- 再次,文物的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較高,影響較大。在此範圍內整理出清單,經專家委員會評定認可。
促成國寶回歸的方式主要有三個:一是回贈;二是回購;三是討還
馬蘭:這個聲明極端虛偽,不堪一擊。哪件文物不是人類的文化和歷史遺產?哪個博物館沒有全人類的重要性和價值?這些博物館是不是擔心,如果不號稱全人類,就會被討走全部的展品?
[04/11-13:39:25]
教育部擬修法 規範學術機構長期佔有古物
中央社 2005-04-10 17:50
(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十日電)國立台灣大學人類系自西元一九八零年挖掘卑南史前古物,長期保有古物二十多年,未依規定移轉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保存;教育部表示將建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訂相關條文規範,以免未來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教育部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規定,採掘機構應於採得古物後六個月內,將採掘紀錄、所得古物,連同報告書報送教育部核備,但台大至今未依照這項規定辦理。
教育部表示,研究期限應視遺址規模、遺跡多寡、經費、發掘期限長短和難易程度等因素而定,以中國大陸為例,挖掘六個月內轉移,三年內必須發表報告,美國則是五年至二十年。
教育部又表示,文資法也規定採掘所得的古物,由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但為學術研究需要,得准由原採掘的學術機構暫行保管,所謂「暫行保管」雖沒有明確定義,但發掘單位不應以學術研究為名,長期不遵守主管機關的指示以及相關規定。
目前各古物發掘單位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申請古物採掘執照挖掘遺址,挖掘後卻又不認為出土古物為古物,也不遵守相關規定,教育部將建請文建會重新修訂文資法相關條文,或訂定相關子法及罰則以為因應,以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04/11-13:42:24]
教部:卑南古物國家所有 台大不應長期佔有
中央社 2005-04-10 17:34
(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十日電)教育部指出,卑南史前文物是國家所有,教育部肯定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宋文薰與連照美二位教授挖掘卑南遺址出土古物的貢獻,也對台大的教學與學術研究予以尊重,但挖掘古物的單位不應以學術研究為名,長期佔有古物。
西元一九八零年南迴鐵路卑南新站(今台東站)開工,揭露卑南史前遺跡,為避免史前文物遭到破壞,台東縣政府委託台大人類學系教授宋文薰與連照美搶救並進行考古,此後基於學術研究與保存考量,卑南文物陸續從台東搬運至台大,由台大人類系負責保管維護。
為妥善保存卑南古物,教育部在台東成立史前文化博物館,指定史前館為卑南古物唯一的保有機構,古物爭奪戰牽扯十多年後,第一批一百六十六箱卑南古物已於三月中旬由台大人類系移交史前館,但仍有兩萬多件存放於台大。
四月六日台大校長陳維昭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被國民黨籍立委黃健庭詢及歸還卑南古物問題時表示,卑南古物是由研究人員而非台大校方保管,校方並不知道還有多少件卑南古物還在人類系,因此無法保證何時能全數歸還。
居中協調古物歸還事宜的教育部今天發文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出土古物是國有財產,台大也於去年七月底回復教育部,指卑南出土標本產權不屬台大,請教育部儘速派員處理。
教育部指出,史前館是教育部依宋文薰教授建議而籌建,為順利處理古物轉移作業,教育部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指定史前館為古物唯一保管機構,並解除台大暫行保管的責任,以擴大史前館發揮古物典藏、研究、展示與推廣的功能。
教育部表示,考古遺址是珍貴的文化資產,具有不能複製再生的性質,出土文物是古代人類生活與各種行為的具體證據,因此屬於現代人的知識公共財,考古學家可將出土文物做研究分析並報告成果,以增加對古代文化與社會了解的知識,但不能長期獨佔這些公共知識的來源,阻斷他人接近的機會。
教育部強調,考古學者有責任在一定實現範圍內,將出土文物的內容與研究所得公布予社會大眾,並將這些文物交還給國家所指定的機構妥善維護典藏,並作為展覽、教育和進一步研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