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10.12
情慾日記不該被過度保護
陳英淙
貴報報導,已婚的吳姓女教師在五年內寫了八本日記,內容詳細描述與四名男人劈腿的時間、地點,吳女的丈夫無意間發現這些情慾日記後,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告上法院,一名外遇對象已主動坦承,其餘三人則全盤否認通姦。檢方表示,吳女的日記屬於法律所保障的隱私,因此,即使內容提及偷情的情節,亦絕對不能拿來論定偷情的事實。問題在於:法律果真絕對保障情慾日記?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處理過類似的個案,其事實如下:甲被控謀殺罪,並判刑確定,法官所根據的是案發前八到十七個月之間,甲在其日記上所記載的內容。該日記在甲住處的房間內被找到,之前並沒有人翻閱過甲的日記,甲亦未曾向任何人透露。被逮捕後,法院移請心理專家鑑定,鑑定仍以日記為本,並和甲進行訪談,結果相當不利於甲,法官遂據此認定甲為凶手,當上訴遭駁回之後,甲提請聯邦憲法法院解釋。
日記是隱私權保護的標的,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一步;其次,法官拿日記當作判刑的根據,顯然侵犯了隱私權,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二步;最後,憲法如果證明法官的做法是正確的,則法官侵犯隱私權是合憲的;反之,則是違憲,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三步,稱為三階段審查,此乃判斷人權有無遭到侵犯的基本邏輯思維,其中,最困難的在於第三個步驟。
事實上,不論情慾日記也好,謀殺日記也罷,直指核心的問題是:日記能否作為刑事處罰或民事侵權的依據?問題背後的真正意涵是:侵犯隱私權可否取得憲法上的同意?如果憲法同意,則日記即可作為刑罰或侵權的根據。
憲法就此提出三個判準,第一,當事人保持秘密的意願;第二,日記的內容是否為不可替代的人格屬性、以及以何種方式和程度觸及人格的範疇和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日記是否可採用,端視其內容的性質和意義。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謀殺日記一案,結果認為合憲的和違憲的法官各占一半,依彼邦的法律,兩方票數相同,案子遭駁回。換句話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法官以日記作為刑事處罰的根據,可以取得憲法上的正當性,因此,並沒有侵犯隱私權。論證的理由在於,其一,甲保持秘密的意願並不十分強烈,經由日記的紀錄,內在的思想已流露無疑,形同自我出賣已策劃的陰謀;其二,日記的內容鉅細靡遺地記載暴力犯罪的過程,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懼,強烈地危害社會治安;其三,現場發生的種種與日記所描述的一模一樣。
反觀情慾日記案,吳女的丈夫是在打開吳女的抽屜找手機時,才發現五本情慾日記,抽屜與日記並未上鎖,證明吳女的隱私期待並不強烈,而且打開抽屜找東西,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實屬常情;其次,情慾日記以自己為女主角,將偷情史全都錄,不但詳述與情夫翻雲覆雨六小時,連偷情對象向她求婚的經過也一併寫進去,不僅違反現行禁止規範的價值觀,且讓其夫在公不公開的兩難之中,承受戴四頂綠帽的壓力,顏面盡失;最後,由其中一名男子的坦承不諱,到接受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看,情慾日記是吳女婚外情慾史的告白,已屬無庸置疑。
任何人權,包括隱私權,都不是天條,人權的保護切勿過猶不及,吾人檢驗是否違憲時應謹守三階段審查,社會公理才能獲得維護,司法公信才能深入人心。
(作者為長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法學教授)
情慾日記不該被過度保護
陳英淙
貴報報導,已婚的吳姓女教師在五年內寫了八本日記,內容詳細描述與四名男人劈腿的時間、地點,吳女的丈夫無意間發現這些情慾日記後,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告上法院,一名外遇對象已主動坦承,其餘三人則全盤否認通姦。檢方表示,吳女的日記屬於法律所保障的隱私,因此,即使內容提及偷情的情節,亦絕對不能拿來論定偷情的事實。問題在於:法律果真絕對保障情慾日記?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處理過類似的個案,其事實如下:甲被控謀殺罪,並判刑確定,法官所根據的是案發前八到十七個月之間,甲在其日記上所記載的內容。該日記在甲住處的房間內被找到,之前並沒有人翻閱過甲的日記,甲亦未曾向任何人透露。被逮捕後,法院移請心理專家鑑定,鑑定仍以日記為本,並和甲進行訪談,結果相當不利於甲,法官遂據此認定甲為凶手,當上訴遭駁回之後,甲提請聯邦憲法法院解釋。
日記是隱私權保護的標的,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一步;其次,法官拿日記當作判刑的根據,顯然侵犯了隱私權,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二步;最後,憲法如果證明法官的做法是正確的,則法官侵犯隱私權是合憲的;反之,則是違憲,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三步,稱為三階段審查,此乃判斷人權有無遭到侵犯的基本邏輯思維,其中,最困難的在於第三個步驟。
事實上,不論情慾日記也好,謀殺日記也罷,直指核心的問題是:日記能否作為刑事處罰或民事侵權的依據?問題背後的真正意涵是:侵犯隱私權可否取得憲法上的同意?如果憲法同意,則日記即可作為刑罰或侵權的根據。
憲法就此提出三個判準,第一,當事人保持秘密的意願;第二,日記的內容是否為不可替代的人格屬性、以及以何種方式和程度觸及人格的範疇和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日記是否可採用,端視其內容的性質和意義。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謀殺日記一案,結果認為合憲的和違憲的法官各占一半,依彼邦的法律,兩方票數相同,案子遭駁回。換句話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法官以日記作為刑事處罰的根據,可以取得憲法上的正當性,因此,並沒有侵犯隱私權。論證的理由在於,其一,甲保持秘密的意願並不十分強烈,經由日記的紀錄,內在的思想已流露無疑,形同自我出賣已策劃的陰謀;其二,日記的內容鉅細靡遺地記載暴力犯罪的過程,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懼,強烈地危害社會治安;其三,現場發生的種種與日記所描述的一模一樣。
反觀情慾日記案,吳女的丈夫是在打開吳女的抽屜找手機時,才發現五本情慾日記,抽屜與日記並未上鎖,證明吳女的隱私期待並不強烈,而且打開抽屜找東西,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實屬常情;其次,情慾日記以自己為女主角,將偷情史全都錄,不但詳述與情夫翻雲覆雨六小時,連偷情對象向她求婚的經過也一併寫進去,不僅違反現行禁止規範的價值觀,且讓其夫在公不公開的兩難之中,承受戴四頂綠帽的壓力,顏面盡失;最後,由其中一名男子的坦承不諱,到接受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看,情慾日記是吳女婚外情慾史的告白,已屬無庸置疑。
任何人權,包括隱私權,都不是天條,人權的保護切勿過猶不及,吾人檢驗是否違憲時應謹守三階段審查,社會公理才能獲得維護,司法公信才能深入人心。
(作者為長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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