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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55402.00
賦稅 2008年起 個人營利購屋再銷售要課營業稅   法源編輯室 / 2007-12-30    



    二○○八年起,納稅人須注意,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一月一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故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有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按同法第1條所規定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產生許多爭議。

國稅局曾於九十四年度進行營業人售屋查核作業時發現,個人買賣房屋1年度達數十戶,甚至上百戶,其中更有納稅義務人,因理財投資規劃,從事標購法拍屋並完成不動產登記,經整修後再行出售,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5百萬元,但因為是以「個人」名義進行買賣,所以價差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就稽徵機關而言,此種行為已經難謂為「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應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依法應課徵營業稅的銷售行為。

而我國稽徵機關因受限於人力的限制,無法將所有個人售屋的案件均逐一查核,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售屋有符合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者,不可以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納稅,否則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這就讓富爸爸窮爸爸中例示的理財工具,就這樣的被削弱了

當然,就財富重分配的角度來看,這樣對社會應該是有正面的影響

只是對於想要致富的小市民來說,則又添增了一道關卡待克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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