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看見仇恨言論的時候,你會如何處置?一笑置之?迎頭痛擊?掉頭就走?還是不聞不問?

最近,有一個台灣學術網路的使用者在我的部落格留了言。針對
阿姆斯特丹的Canal Parade」那篇文章他寫下了這樣的迴響:「看到這麼多同性戀患者在一起,還蠻噁心的。」(sic. 應該要用滿這個字才對。)署名是「曉芬」;網路IP位址是「140.112.122.181」;時間:2007815日下午四點鐘。

這個
IP有什麼特別?「140.112」開頭就是國立台灣大學的IP位址。後面122則是分配給醫學院區的位址。以台大計中的網路資源管理來說,我相信能夠從這個位址上網的人應該就是台灣大學的教職員或者是學生了。

重點是台灣大學的網路是屬於台灣學術網路(
TANet)的一環,所以當然也就必須受到「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的規範。這個規範之中清楚地寫著所有TANet使用者必須遵守以及履行的事項。其中第二款就是:「禁止使用TANet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商業性的資料。」

今天曉芬的留言之中,用「同性戀患者」來稱呼同性戀,就是一種把同性戀視為疾病的偏見,也是一種公然的侮辱。然後又說噁心,這則是非常不友善的攻擊言論。

另外,「台灣學術網路規範」之中也說到,違反這個規範時候的處置辦法:「
TANet之使用者應確實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使用者一律須以可追查真實資料註冊,以便發生不法情事時可協助司法單位調查。凡查覺未做身分認證且造成事端,以致包庇犯罪之公共服務單位,初犯者處以停止使用TANet一年,再犯者永久不准使用TANet資源。」

教育部也發布了「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禁止濫用校園網路系統。其中規範使用者不得有的行為也包括了以電子郵件、
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發訪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第四項第八款)。

也許有人會問,也不過就是兩句留言,有必要看得這麼嚴重嗎?我想,就是因為這是來自台灣學術網路這種公共資源,才更應該要正視。這種利用公共資源散佈仇視言論的行為是非常不妥,而且需要嚴正對待的。尤其,這還是來自全台最高學術單位的使用者濫用,更是讓人對於教育體系對於紓解社會上的誤解和偏見的功能感到憂心。(好吧!來自我的母校,所以我更加不悅


不過這也告訴了我們一件事情:旁人的偏見和誤解並不會因為我們寬心或是不介意而不存在。當那些偏見和誤解凝聚成攻擊和仇視的言論甚至行動的時候,那個時候再來對抗也許已經為時已晚。因此,當下而即時的反應和處理便十分重要。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呀!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相關規定

81.01.01訂定   86.01.08第一次修定


  1.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相關規定:
    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以相互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
    本使用規範主要敘述TANet資料傳輸使用之可接受性範圍, 若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TANet 之使用者仍有義務遵守其它網路之使用規範。所有 TANet 使用者皆必須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1. 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
    2. 禁止使用TANet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商業性的資料。
    3. 禁止使用TANet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種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它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4. 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5. 若使用目的與TANet相符,則直接支援該使用之相關資訊,亦在可接受範圍內,如校務行政資訊等。
  2. 違反『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處置辦法:
    TANet 之使用者應確實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使用者一律須以可追查真實資料註冊,以便發生不法情事時可協助司法單位調查。凡查覺未做身份認證且造成事端,以致包庇犯罪之公共服務單位,初犯者處以停止使用TANet 一年,再犯者永久不准使用TANet 資源。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ryan197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