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27 Sun 200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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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4 Sat 2006 17:36
科士威在台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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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4 Sat 2006 17:34
關於稅務
eCosway(科士威)業主所經營的是一份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了完善管理事業,提供以下的稅務須知供您了解: 財政部於民國83年3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831587237號函,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本公司根據上述財政部函有關個人參加人部分之具體規定,作扼要之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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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營業場所 個人業主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就前一年度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2 | 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指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時,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
3 | 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 (i) 核實認定:由個人業主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核宮認定 註:依台北市國稅局(84)財北國稅審貳字第84051230號函規定"設置帳簿詳實記載進、出貨情形,以及開立收據(或出貨單),應載明品名、數量、金額等;並經買受人簽認,以供查核。" (ii)無法提供憑證供認證: .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稽徵機關根據個人直銷商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所得盈餘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註一)。 .無建議價格(參考價格):稽徵機關參考個人直銷商之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4 | 業績獎金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分為 [佣金所得]及 [其它所得] (i)佣金所得 A.定義 個人直銷商(即業主)因其下層直銷商(即業主)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獲各種補助賓,目佣金所得。 B.佣金所得之計算 a.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佣金收入扣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b.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佣金收入扣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註二)計算其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ii)其它所得 |
註一:傳銷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未超過五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根據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七四0號函,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退貨累積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者,其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仍應由個人參加人自行舉證,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其提供的憑證目寅者,可核宮認定外,由稽徵機關計算其全部銷售額,按一時貿易的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說明,有鑑於完全自用型之個人參加人其營利所得有限,若任何購進商品自行消費的數額均須由個人參加人負責舉證,於實務執行上確實不易;且直銷商品的種類繁多,耗用數量快慢不一,難以逐項訂定自用數量標準,故明訂以全年進貨金額五萬元為起徵點。 |
欲知更多有關網下的詳情﹐請詢問您的上線業主或在營業時間聯絡客戶服務部﹕
603 - 2143 4164 / 4171或電郵﹕customerservice@ecosw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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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
(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
第八條(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劃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力,並因而獲得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 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劃或組織, 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劃或組織者, 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之計劃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后,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力者。
第二十三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 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而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 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后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 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 所有商品之進貨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 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 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后,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退出多層次傳銷計劃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后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 原購價格百份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 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 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之四(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罰則一)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 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為相同或類 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二條(罰則六)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 條規定處分。
第四十二條之一(停止營業之期間)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本文轉載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印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其中法規若有差異,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為準。)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一)公秘法字第00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公秘法字第0一五八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公秘法字第0九一000三六 八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二)公秘法字第0九二00一0九0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刪除)
第四條(刪除)
第二章報備程序
第五條(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 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登記錄影本。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傳銷制度,應包括傭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五,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六,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書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六條(報備之補正或補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命其補正。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相關資料補充。
前二項之補正或補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為之 。
第七條(變更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后十五日內報備。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單位成本如有變更,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向中央主管 機關報備。
第九條(報備名單及重要動態資訊之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報,電腦網站或其他足使大 眾周知方式為之。
第十條(營業跡象之註記)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第三章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劃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表示。
第十二條(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與參加人締結 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三條(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 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 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第十四條(可歸實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劃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 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應於契約中載明。
第十五條(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 主要營業所 :
一,資產負債表。
二,捐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 。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 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四章傳銷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火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劃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以不當方式阻擾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第十八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 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法刑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第十九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 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第二十條(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他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 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第二十一條(參加人之教育訓練)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第五章業務檢查
第二十二條(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第二十三條(接受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 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刪除)
第二十五條(刪除)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平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服務電話:(02)2351-7567 / 2351-7588 轉380
網址 :www.ftc.gov.tw
- Nov 04 Sat 2006 17:33
台灣分公司eCosway政策與程序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是馬來西亞Cosway(M) Sdn Bhd (以下簡稱為"科士威")在台灣的事業處。其營運方針執行科士威子公司eCosway.com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eCosway”)的商業模式。本公司之eCosway政策 與程序自2005年2月1日起生效並對本公司的eCosway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於2005年2月1日以後的活動必須符合Cosway政策與程序。本公司可隨時酌情決定更改本政策與程序的任何部分,無須取得個別業主的同意,而該等更改公佈於本公司在台灣的正式刊物上或eCosway.com網站發表後生效並具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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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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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策和盈利計刨納入業主協議 現有以及由本公司所擬訂之政策與程序,納入及構成本公司eCosway業主協議的一個組成部份。在本政策與程序中,凡是"協議"字眼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eCosway業主協議, b)本政策與程序 c)eCosway盈利計劃 上述文件是參考eCosway業主協議 (現有的及由eCosway所修訂的協議),而納入本協議。每名業主有責任閱讀、了解、遵守及確實明瞭本政策與程序的最新版本並遵照本協議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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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遵從 eCosway業主必須遵守本協議所列明的全部條文以及本公司隨時有權修訂的上述條文,並同意遵守所有中華民國對業主的eCosway業務及操守之要求。由於業主可能不熟悉其中許多的作業標準,因此每名業主必須詳細審閱、遵守本協議。請仔細閱誼本協議的資料,因為它說明和管制業主作為獨立承包商(即參加人)時和本公司之間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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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協議的修訂 鑑於法律、命令以及商業環境的經常改變,本公司保留絕對的修改協議,商品的訂價以及電子盈利積分(eV)之權力。業主簽署業主協議,即同意接受及遵守本公司選擇進行的所有修正和更改。有關修改的通知將刊登在本公司的正式刊物上。本公司也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為全體業主提供一份完整的修訂條文:(1)公佈在eCosway.com的正式網站上;(2)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業主。於本公司修改後,如果業主繼績經營eCosway業主業務,或業主接受盈利及獎勵金,即被確認為接受對本協議的任何或全部的修正。 電子盈利積分(eV)是用於計算每月利潤的美元數額,每一電子盈利積分(1 eV)等於一美元(US $ 1.00),鑒於美元與新台幣之兌換率浮動狀況,本公司擁有絕對權力隨時依市場行情更改美元與新台幣的兌換率,而無須事先通知個別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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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為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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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成為業主的條件 凡欲申請成為eCosway業主,可用其自然人名義,或以一家已向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設立登記的商號或公司名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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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欲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加入者務須 a)年滿二十歲。已婚者,女性須年滿十六歲,男性須年滿十八歲(必須提出婚姻証明文件)。如為十八歲以上但未滿二十歲之未婚者,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簽署書面同意而申請成為業主。 b)擁有有效、可接受的身份鑑定形式(90政府發出的身份證明),以便在其居住的地區開設銀行戶口; c)繳付加入費(註冊費及年費,詳細費用本公司將另行通知); d)提呈填妥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給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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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欲以一家已設立登記之商號或公司名義申請加入者必須 a)擁有合法的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將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後,與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呈交給本公司: b)繳付加入費(註冊費及年費,詳細費用本公司將另行通知); c)提呈填妥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給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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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要成為eCosway業主的申請而不必說明理由或解釋。 | |||||||||||||||||||||||||||||
2.2 | 登記註冊 申請者可在本公司或任何由本公司授權之eCosway銷售中心辦理加入手續。申請者成功呈上業主申請表格及簽署協議,並繳交加入費後,即被接納為新業主及獲得業主卡(含有業主編號),此業主卡用以鑒定業主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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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業主之權利 業主申請書及業主協議一經被本公司接受後,新業主便可享有盈利計剖和業主協議的利益。有關利益包括以下權利(請自行參照業主協議相同條文內容修正): a)在網路上透過eCosway網上購物廣場或在指定的eCosway銷售中心,購買及銷售商品; b)參與eCosway盈利計刮(如業主達到eCosway所要求之條件,則可以獲取利潤及獎勵金); c)介紹其他個人或團體成為eCosway的購物者或eCosway業主,以建立業務網絡及透過eCosway盈利計剖而受惠; d)獲得eCosway刊物及其它eCosway資料; e)參與eCosway為業主舉辦的促銷及獎勘金競賓和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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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續約 業主協議的期限為一年,有效期從本公司接受為業主的月份算起。業主必須每年對業主協議續約,以及在業主協議屆滿的月份或之前,繳付由本公司決定並宣佈的年費。若年費未在業主協議屆滿時或之前繳付,本業主協議將被視為不續約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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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業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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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遵守eCosway盈利計劃 業主必須遵守本公司正式文件內所列明的eCosway盈利計刮之條規。除依本公司正式文件內所特別註明的方法或者業主獲得本公司另行出具之書面同意,否則業主不得透過或連同其它系統、計剖、或行銷方法提供eCosway的商機,亦不得要求或鼓勵其他現有或潛在購物者及業主簽署任何協議或合約以成為eCosway業主。另外,除了經正式的eCosway刊物鑑定為推薦或指定的購物或付款以外,業主不得要求或鼓勵其他現有或潛在業主或購物者向任何個人或團體購物或付款以參與eCosway的盈利計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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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業主業務的理更 如業主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所填資料有所更改,業主必須即刻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維護資料的正確性。業主於更改他們的現有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因婚姻而改名、使用新名字、更改銀行帳戶或個人身份鑑定、更改政府的身份證號碼、或更改業務的擁有權形式,如從個人獨自經營改為業主所擁有的商業宵體等)。業主必須呈上本公司提供的更改細則表格",連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呈交予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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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取消及重新申請 如業主連績三(3)個月保持不活躍(即沒有購買本公司商品、不銷售公司商品、不介紹新業主或購物者、不參加eCosway任何的活動或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業主活動),業主得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其eCosway業主之身份。惟於前述期間經過後,前業主仍得在本公司所目不同的網絡分支下,重新申請成為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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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利益衝突 eCosway業主可參與其它直銷或網絡行銷或多層次傳銷事業(統稱"網絡行銷業務");且業主亦可從事非本公司商品的銷售,惟如業主選擇參與另一個網絡行銷業務,為了避免利益和誠實信用上的衝突,業主不得未經本公司許可,從事以下的介紹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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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直接或透過第三者確寅或試圖介紹其他eCosway業主參與其它網絡行銷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向其他eCosway業主介紹或協助陳述其它網絡行銷業務,或明示、暗示地鼓勵其他eCosway業主加入其它網絡行銷業務。因同時經營兩個網絡行銷業務,極可能引起利益上的衝突,業主有責任在介紹或註冊潛在業主加入另一個網絡行銷業務之前,先確定該潛在的介紹對象是否為eCosway之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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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在本業主協議解除或終止後六(6)個月內,前業主不得介紹其他eCosway業主加入另一個網絡行銷計劃。 | ||||||||||||||||||||||||||||
3.5 | 禁止購買過多存貨 本公司嚴禁業主為了爭取在盈利計刊中所規定的利潤及獎勵金或升級資格而購買不合理數量的商品。業主不得購買超過其在一(1)個月內合理轉售或消費的存貨,亦不得鼓肋其他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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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獨立承包商地位 業主是獨立承包商而不是特許專營權或商業機會購買者。本公司與eCosway業主之間的協議,不形成本公司與業主之間的僱主/僱員關系、代理權、合夥關系或聯營關系。業主不得因為其服務,或為了國家、聯邦、州、省、地區、或地方稅務目的,而被視為本公司的僱員。業主須自行負責繳納因作為eCosway業主所賺取的一切盈利於政府機關作為稅金。業主無權(明確或暗示地)約束本公司負起任何義務。每名業主應訂定本身的目標、時間及銷售方法,但須遵守業主協議的條件、本政策和程序以及有關的法律。科士威台潛分公司和eCosway名稱及其它可能被本公司採納的名稱皆是本公司的專有商號、商標、服務標誌及識別標誌,業主僅限於本公司所明文規定的方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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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任何eCosway業主每次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銷售中心交易時,都必須隨時出示他/她的業主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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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多個業主分支業務 台灣地區業主依個人業務拓展能力與需要,欲同時經營多個業主分支業務,可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最多2個業主分支,亦即共取得3個不同業主編號,由同一業主經營。新增之業主分支必須在原有之業主網絡組織內。不同之業主編號在計算盈利時被認定為個別獨立之個體,須個別符合各項資格,方可依盈利計到賺取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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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不任意散佈不缽事項 本公司的宗旨是為業主提供此行業中的最佳商品、盈利計剖及服務。因此,本公司珍惜業主所提供的建設性批評及評論。業主類似評論須透過電子郵件發送到本公司。雖然本公司歡迎業主建設性的意見,惟業主在外經營業務時,對本公司、其商品或盈利計割等發表負面的評論及談話,將毫無用處,而只會打擊其他eCosway業主的熱誠。因此為了向其分支網絡的業主以身作則,業主不得中傷本公司、其他eCosway業主、本公司商品、盈利計刮、或本公司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或散佈不實事項,否則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公司政策及程序,本公司並可能對該行為採取法律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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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遵守法律 業主在從事其業務時,須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以及相關行政命令。若業主之行為違反前述規定,而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業主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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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則 | ||||||||||||||||||||||||||||
4.1 | 錯誤或疑問(請自行參照業主協議相同條文內容條正) 如業主對利潤及獎勵金或商業狀況報告或收費有疑問,或認為存有錯誤,業主須在有關錯誤或有疑問事件發生後六十(60)天內,透過電子郵件,或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不對任何未在六十(60)天內報告的錯誤、遺漏或問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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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所得稅(請自行參照業主協議相同條文內容修正) 業主有責任就作為業主所賺取的任何收入而依法繳付相關稅賦,與本公司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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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終承 如一名業主死C或陷於無行為能力,其eCosway業主業務可由其繼承人、遺峙所指定之人繼承或法定代理人繼績經營。為確保轉讓妥當完成,其繼承人、遺峙所指定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向本公司提供適當的法律文件。因此,業主應請教律師以協助他準備遺昭或其它法律文件。當某一個eCosway業主業務按照遺吼或其它法定程序轉讓,遣峙所指定之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獲得相關權利,並領取己故業主分支網絡的所有利潤及獎刨金;但須依循以下的條件。 前述人等必須: a)簽署新的業主協議, b)遵守協議的條件與條款。 按照本節所轉讓的eCosway的利潤及獎勵金款項,將匯入遺呀所指定之人、緞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銀行帳戶。前述人等須提供本公司有關銀行帳戶的詳細資料,以匯入利潤及獎勘金。如eCosway業主業務遺留給數人時,該數人必須組成一個商業實體。本公司將把所有利潤及獎勵金及適當的稅務報表(若有),發出給該商業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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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因業主死亡的轉讓 要按照遺咀賓行eCosway業主業務的轉讓,繼承人或其遺峙指定之人須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 (1)死亡證明書;(2)經過公證的遺峙或其他確定繼承人繼承eCosway業主業務權利的文件;以及(3)填妥及簽名的業主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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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因業主陷於無行為能力的轉讓 由於業主無行為能力而宦行eCosway業主業務的轉讓,法定代理人須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 (1)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之文件;(2)經法院選任為法定代理人之文件;以及(3)由法定代理人填妥及簽名的業主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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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反垃圾郵件政策(Anti-Spam) 為了保護全體購物者及業主的利益,本公司不允許任何垃圾郵件和不恰當的商業廣告之發送。任何業主被發現以垃圾郵件或不恰當的廣告方法促銷eCosway業主業務,將被即刻終止業主資格。如業主或購物者因進行垃圾郵件活動而被終止業主資格,其將喪失一切的業主權益、一切本公司未支付的款項、卡超值積分和超值積分將被沒收,喪失一切推薦及失去在任何其他業主資格下重新加入eCosway的資格。如上述垃圾郵件活動導致eCosway網站(頁)、網域名稱、網站空間、伺服器或活動的正常運作受到損害或干擾,有關業主將須對本公司eCosway業務的損失,負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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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糾紛的解決和紀律程序(請自行參照業主協議相同條文內容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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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項協議將依照馬來西亞法律執行及詮譯。任何有關本協議,eCosway及其盈利計劃或其商品,以及一名獨立業主或有關一名獨立業主或本公司在此協議下的表現所應享有的權益和應負的責任,若有任何爭執或索償,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任何因本協議書而生的爭議(不論其為契約上或非契約上原因),若未依雙方和平方式或協調方式解決,一律將完全在吉隆坡或依據1952年馬來西亞仲裁法令,以及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所指定的其它地點,仲裁解決。 其他業主若向本公司提出訴訟或反訴訟,其法律關係係屬個別承審法官之認定,業主同意不援引個別案例內容或相關證據為向本公司請求之基準。亦不得參與其他業主或集團訴訟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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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紀律制裁 業主違反任何一則eCosway政策與程序,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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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任何eCosway業主若被發現有任何抵觸、破壞及/或違反上述政策與程序之行為,公司有權取消其業主身份及/或終止其業主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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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在任何情況及理由之下,一名業主之協議一旦被公司終止,該業主之網絡組織將任由公司作出轉移或重新調整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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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在任何情況及理由之下,若網絡組織被錯誤轉移,公司有權作出必要及妥善的安排與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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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除了上述權力之外,本公司亦有權對任何違犯上述任何一則政策與程序的業主,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刑事訴訟以及損害賠償之請求)。 | ||||||||||||||||||||||||||||
6 | 退換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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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若本公司之產品有瑕疵 ;以購貨發票日期為准,三十日之內接受退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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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解除契約之退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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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業主在加入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 a)加入費全額退還。(該業主需退還創業資料袋所含之所有資料,且資料應處於可再使用者狀態。同時須退還加入時所得到的NT $ 500折扣券,優惠配套折扣券。如果該等折扣券已經使用,將扣除所得到的節省額; 如果因使用折扣券所得到的節省額超過加入費,則加入費不予退還,且業主須退還所超出部分的款額。) b)商品退還須在契約解除後三十天內辦理。如係由本公司前往取回者,本公司得扣除所需之運費。 c)該業主所退還之商品必須可再持繽銷售且有效期限大於六個月。 d)退款以實際發票淨價為準,但須扣除當事人因該項進貨而獲得的所有獎金,其他上線業主因該項進貨所得之相應獎金也將分別自上線業主的獎金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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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業主在加入十四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 a)加入費不得退還。(如果該業主已使用折扣券購買公司產品,所節省的款額超過加入費,須退還超過的款額。) b)商品退還須在契約解除後三十天內辦理。如係由本公司前往取回者,本公司得扣除所需之運費。 c)該業主所退還之商品必須可再持績銷售且有效期限大於六個月。 d)商品退款以實際發票淨價為準,但須扣除百分之十服務費及當事人因該項進貨而獲得的所有獎金;其他上線業主因該項進貨所得之相關獎金也將分別自上線業主的獎金中扣除。 e)商品價值之減損部分將根據購物發票日期的時間長短作相應抵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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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退貨應檢附文件: 1)原購物發票正本。 2)填妥退貨申請書並加蓋買受人私章。 3)欲退之貨品(該貨品不得有可歸貪於業主之毀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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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活躍及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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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終止的影響 於業主不再對其業主協議績約、違反業主協議或由於不活躍而被終止、或自願或強迫終止其業主協議(以上各種方法統稱"終止")後,該前業主不得對其曾經操作的網絡組織擁有任何權益、所有權、利益請求權,亦不得享有其組識所爭取的銷量的利潤及獎勵金。被終止業務的業主永遠喪失作為業主的一切權利。這包括銷售eCosway商品的權利及獲取該業主之前分支網絡業主的銷量及其它活動所得的未來利潤獎勵金。終止業主協議後,業主同意放棄他們可能擁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且不限於對他們前分支網絡的權利、以及對其前分支網絡所爭取到的銷量及其它活動的任何利潤或報酬。 在業主協議被終止後,本公司擁有絕對的權力決定是否取消給予業主完成的電子盈利積分。 前業主不得聲稱其為eCosway業主,亦無權銷售eCosway商品。被終止業主協議的業主只能獲取在他終止前的最後一個完整付款期的利潤及獎勵(扣除任何在業主被強制終止前進行調查時所扣留的任何利潤及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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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強制終止 業主違反本協議條件(包括eCosway絕對有權力進行的任何修訂條件),本公司有權行使本程序第5.2節所明文的任何制裁,包括強制終止其業主協議。終止行動在書面郵寄至業主最後已知的郵寄郵址,或當業主收到確賓的終止通知(包括書面以及口頭告知)後生效,並以最先發生者為準。本公司表明在以下情形下保留權利,得提前三十(30)天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協議並停止eCosway業務叫1)本公司停止業務;(2)本公司解散;或(3)停止以直銷方式經銷商品。於前述情形之終止,業主不得向公司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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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自願終止 業主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終止其業主協議。終止通知須以書面呈達本公司的主要營業地址,於該通知送達後,即可產生效力。上述書面通知須包括業主名字、身份證影印件、地址、及業主編碼(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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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不續約 業主也可在登記屆滿時或之前不對本協議續約,而使業主協議發生終止之效。 |
- Nov 04 Sat 2006 17:30
公司制度說明
卡超值積分(CVP)
業主凡以eCosway/安信卡購物均可獲得CVP。惠顧非聯惠商店,每簽購NT $ l,000可得 1 CVP,若惠顧聯惠商店則每簽購NT $ l,000可得 2 CVP。 所積取的CVP可用以取得巨大折扣,在我們的銷售中心以特惠價購買各種備受歡迎的日用消費品,例如清潔及個人護理產品、食品和飲品等等 (即eCosway產品目錄中列於第二類別的產品)。還可以極優惠價換購家居時尚物品,耐用消費品等等。 |
憑CVP亦可在網站上以折扣價購物,或在特別的CVP豪華競標活動中競標各種令人振奮的免費獎品。 這項競標活動所備獎品包括電漿電視機、勞力士名錶、電子產品、名牌香水、餐券和旅遊券等等。 凡以最高數目的CVP投標者就可贏獎! 要是您未能贏獎,我們不會沒收您的積分。您可在下一回的競標活動中再次使用這些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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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值積分(VP)
業主每次購買網上產品都可獲得VP。憑VP可享獨一無二的優待,獲取巨額折扣,以及參加令人雀躍的一美元競標活動。
您的網絡結構
當您成為eCosway業主時,您就可以拓展一個由業主(就像您本人)所組成的網絡組織。
經由您介紹加入eCosway的每一位業主將成為您網絡組織裡的一個新分支,而他們所介紹加入的全部業主也將成為您分支中的成員。在eCosway的系統裡沒有 "脫離"。這就是說eCosway沒有限制分支或層次的數量,或設定某一個銷售業績,當您網絡組織中的某個分支達到之後,將脫離您。在eCosway系統中,您的網絡組織永遠目於您,這樣您就可以獲享持續不斷的,沒有限制的組織成長。
我們的"成功的第一步"手冊將為您提供您所需的一切資料,好讓您 掌握成功展一個網絡組織的要素。您將學會如何輕易找到幾個人加入,而這幾個人分別再找幾個人,依此類推,直至組成一個非常龐大,足以讓您享有充分財務自由的網絡組織。 |
如何從中取得利潤
當您跟公司購買產品時﹐將享有型錄價格的15%折扣。這樣﹐無論您是由用還是販賣給別人﹐都可從中即刻獲利。
每當您或您網絡組織中的任何業主進行eCosway銷售或購物時,它都會帶來"電子盈利積分"(eV),而這些eV就代表用於計算您每月利潤的美元數額。eCosway的銷售或購物包括從我們的銷售中心或網站上購買產品及採用eCosway/安信卡付款。
每個月,eCosway將計算由您的個人分支和所有您的業主分支所產生的eV,銷售利潤、分支差額利潤、分支表現獎勘及額外分支獎勵。
個人銷售利潤 根據您的個人分支每月所取得的電子盈利積分(eV),您可從中獲得高達28%的個人 銷售利潤。 分支差額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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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表現獎勵
您可從每一個在一個月內取得超過 500 eV 的業主分支中獲得一筆固定數額的獎勵,eV最
高的分支除外(因為此分支將用作合格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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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分支獎勵
如果您的某個分支所取得的ev達至如固所示的最低ev基準,而您的其餘分支(包括您的個
人分支)所取得的ev總數相等於或超出上述最低ev基準,您將獲得一筆介於50美元至300美
元(根據您所達至的最低ev基準計算)的額外分支獎勵。
最低eV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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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分支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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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最大分支取得以下的 eV: |
而您的其餘分支(包括您的個人分支)所取 得的總數相等於或超出所達至的最低基準計算﹐您將獲得﹕
US $ 50 US $100 US $200 US $300 |
利潤計算 : 1eV = 1美元
暫定匯率 ﹕1美元 = 新台幣32元
以下是計算個月利潤的例子
eV總數 = 36,000
36,000eV使您有資格獲享達27%基準的個人銷售利潤和分支差額利潤。 |
您可賺取多少錢呢?
這將依據您網絡組織裡的業主所取得的eV(銷售業績)而定。由於利潤支付是無限的,在您的分支網絡組織裡,也沒有"脫離",所以,您的利潤額可說是沒有極限。
一旦建立了您的網絡組織,eCosway那數之不盡、不斷增加的產品系列和振奮人心的購物者獎勵計到將確保您可一再取得銷售額,並從中獲利。您甚至可以把這項賺錢的業務傳給您的繼承人。 |
至少拓展2個分支
您可以在您的名下直接放置無數的業主分支。但是,因為至少要有2個分支您才能從中賺取利潤,所以至少以2個分支開始,並理助這2個分支增長。這2個分支一旦不斷增長及取得銷售額,您將可以從中賺取如下利潤:
|
更多分支可獲得更多利潤
您可以介紹4名業主加入,以建立4個直接在您思下的分支並賺取更多收入。或者,您可以在一開始時就設立3個業主分支,並將其中2個業主分支列於第1個業主分支之下,然後將4個分支列於第2和第3個業主分支之下。這將使您從同樣銷售業績中獲享更多的利潤。
如果您的各分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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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將球取(組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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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將球取(組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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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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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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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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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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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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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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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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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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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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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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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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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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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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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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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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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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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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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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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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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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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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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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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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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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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合格要求
1. 要符合獲取任何利潤的合格要求,您必須每個月在您的個人分支產生至少5個"合格單位"(QU)和15 eV。這包括您自己所進行的銷售和購物,以及從您的eCosway/安信卡消費及其他聯惠計剖所取得的eV。
2. 當您的利潤不斷增長時,您每個月就需要有5至30 QU(視乎您賺得的利潤額而定)。如果您沒有所需的QU額,您的利潤將受到限制。
註: 如果您加入成為業主,並在首30天內完成一項首期銷售特惠(lSO)銷售,那麼在該月內您將豁免任何QU的合格要求。
獲取QU的方法:
1.購買eCosway產品型錄中的產品,單一發票中每NT $ 500可產生5 QU。
2.在eCosway網站上購物,單一發票中每US $ 10,可產生1 QU 陣 (如果這是當月的首次交易,將被另外獎勵5 QU)
下列圖表說明您每個月需要多少QU才能符合獲取利潤的合格要求:
(這包括個人銷售及分支差額利潤、分支表現及額外分支獎勵。)
您如何參與
只需繳付NT $ 2,000作為註冊費及第一年享用自主商業支援體系 (B.O.S.S.) 費,這包括:
• | eCosway網站中您的個人分支,供您進行銷售及招攬工作。 |
• | 一個網上辦公室,好讓您每日24小時都能一目了然地獲悉您的網絡組織增長狀況以及您所賺得的利潤有多少。 |
• | 產品型錄和輔銷材料。 |
新加入的業主可享得以下優惠折扣券:-
1)NT $ 2000折扣券
2)優惠配套(SOS)折扣券8張
自2006年2月1日起,所有優惠折扣券都記錄在電腦系統。您只需到各營業所,即可查詢或馬上使用相關優惠折扣券。
NT $ 2000折扣券 您將獲得价值NT $ 2000節省額的折扣券。有效期限為6個月,包含註冊當月。例如,在2月15日加入的業主,其NT2,000折扣券有效期限至7月31日?止。至於那些同時註冊三口之業主(一張申請協議書),其NT2,000折扣券使用期限將為1年。業主可?業主卡或身份證至各營業所購買購買家居用品、個人護理品和食品(即產品目錄中列於第二類產品),可享5折優惠(按建議價)。例如:業主購買建議售價NT300的產品,業主只需要自付NT150(5折)。數碼餘額將會顯示在您的售貨清單上。在6個月的期限裡,系統會計算您每次消費所使用的扣除額至NT2,000用完為止。 |
優惠配套(SOS)折扣券8張
一旦加入成為新業主,您將獲得8張優惠配套折扣券,並可憑主卡或身分証至各營業所購買任何優惠配套產品可享5折優惠(按建議售價)。
這些特別開發的優惠配套都是一些全面的保健和美容配套產品,能為欲擁有健康、青春、纖體、美膚的人士,提供極佳功效。此優惠配套折扣券有效期為4個月,並不包括註冊當月。例如: 在2月15日加入的業主, 其優惠配套折扣券有效期限至6月30日?止。凡同時註冊三口之業主(一張申請協議書),其優惠配套折扣券使用期限為6個月。
有關優惠配套產品資訊,請參閱產品及優惠配套型錄。
以下為目前的優惠配套產品列表:(可重覆購買同類型之優惠配套)。
優惠配套折扣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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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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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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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價積分(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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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agon 高能量活水製造系統 | NT12,150 | NT6,075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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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顏配套 | NT5,300 | NT2,65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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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姿配套 | NT5,040 | NT2,52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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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膚配套 | NT4,900 | NT2,45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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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白配套 | NT4,830 | NT2,41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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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配套 I | NT4,760 | NT2,380 |
30
|
健康配套II | NT4,470 | NT2,23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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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配套 | NT4,280 | NT2,14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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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子精華配套 | NT4,140 | NT2,07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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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功能調理機 | NT3,900 | NT1,950 |
15
|
益壽配套 | NT3,700 | NT1,85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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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agon 活水濾水器配套 | NT3,600 | NT1,80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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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盈配套 | NT3,520 | NT1,76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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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夸脫低壓快熟鍋 | NT2,990 | NT1,49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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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保健配套 | NT2,970 | NT1,485 |
15
|
平底鍋 | NT1,990 | NT99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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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淨化配套 | NT1,780 | NT89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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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銷售特惠(ISO)
當您做出第一次購買或銷售,或使用NT $ 2000折扣券或優惠配套折扣券進行首次銷售或購買任何產品時,您將可額外取得80 eV。
僅此告知,eCosway 已於2005年2月19日在台灣開始運營。
根據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佈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中第十二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所以,我們不能接受您在網上進行eCosway業主註冊。請蒞臨我們在台灣的銷售中心辦理eCosway業主註冊手續。請點擊此處以獲知銷售中心的聯絡資料。
您絕對只有得益,毫無損失!
我們獨特的"成功系統"和容易遵循的"成功的第一步"手冊將助您拓展自己的消費者網絡組織,並達至您所嚮往的成功。人人都可辦得到。不必苦幹,不必犧牲,不會受人拒絕。
eCosway根據沒有層數限制的業績付給您利潤,而且,沒有人脫離您的組織,所以,一旦建立自己的網絡組織,eCosway這個全面的制度將為您而運作,確保您能持續取得銷售業績。您大可安忱無憂地坐享後半輩子的財務自由,並且可將這份源源不斷的收入轉贈給您的繼承人。
您個人所賺得的利潤額將視乎您的網絡組織每個月所取得的銷售額而定,不過,自從eCosway創立以來的幾年內,許多人已經成功達至他們夢想的財務自由。
- Nov 04 Sat 2006 17:29
eCosway安信卡 - 萬事達卡白金卡
* 以上權益之相關注意事項以安信網站及服務手冊公告為主。 請點擊此處以查閱有關eCosway安信萬事達卡信用卡的詳情。 「eCosway‧安信e卡」發卡作業及服務流程說明。請點擊此處以獲知詳情。 (eCosway 業主只要符合基本申請普通信用卡資格﹐即可申請 eCosway 安信卡 - MasterCard白金卡﹐您可透過 eCosway 輕鬆申請白金卡﹐享有白金卡尊榮服務。相關詳情的服務內容及最新變更﹐請參考安信信用卡公司網站 www.anshin.biz 之說明為準。) 不僅如此,每次使用eCosway安信卡刷卡消費,都可計入eCosway銷售業積。 試想看,每次您或您的網絡成員採用此卡簽賬購物,用餐或旅遊,甚至到加油站加油等等 - 無論您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都可令您從中得利。因為,您將因此獲得eCosway銷售業績 - "電子盈利積分"(eV)。 不僅您自己刷卡可獲得銷售業績(eV),您的網絡組織中任何成員的刷卡消費,同樣為您帶來銷售業績,以從中賺取利潤。 於此同時,用eCosway安信卡簽帳還可以為您帶來卡超值積分(CVP),使您在消費時獲享優惠價格及在CVP競標裡投標! |
- Nov 04 Sat 2006 17:28
終於有了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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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4 Sat 2006 17:25
公司背景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是馬來西亞Cosway(M)SdnBhd(簡稱 "科士威" 或"Cosway")在台灣的事業處。其營運方針執行科士威子公司eCosway.com有限公司(簡稱"eCosway")的商業模式。其總管理處設在台中,並在台北,高雄設有銷售中心。
馬來西亞科士威(Cosway)是亞洲區內數一數二的直銷公司之一,通過一套獨一無二的網絡組織行銷系統,行銷一系列種類廣泛的優質消費產品。目前,科士威(Cosway)的業務遍及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新加坡和汶萊。
自1979年創立至今,馬來西亞科士威(Cosway)已成功建立卓著聲芒及取得非凡成就。其繳足資本達馬幣一億五千五百萬元(大約四干萬美元),是科士威(Cosway)機構有限公司的獨資子公司。
科士威(Cosway)機構有限公司是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之一,它的繳足資本是馬幣3.44億元(約美金九千萬元)。在2004年4月30日截止的財政年度中,它的年營業額達馬幣12.6億元(約美金3.32億元)。科士威(Cosway)機構有限公司是成功集目扭下子公司。成功集目的多元化業務包括消費品行銷、直銷、金融服務、度假分享計刮、飯店、度假和休閒中心、房地產投資與開發、工業、博彩和開彩管理、投資控股等等,所聘用的員工共計超過兩萬人。成功集目是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之一,繳足資本達馬幣十四億(大約三億九千萬美元)。成功集目在截至2004年4月30日的財政年度中,營業額達馬幣五十五億元(大約十四億美元)。
eCosway,一家獲得MSC地位的公司
eCosway已撻馬來西亞政府頒予"MSC地位",以表彰其對該區域資訊科技與電子商務的成長和發展所作出的貢耐。
eCosway的電腦基本設施
為了提供最有效和可靠的舀腦資訊設施,eCosway不惜投資購甘最新型的lBM皂腦軟硬體。eCosway的整個入口網站基本設施是由lBM負寅管理。lBM憑其叟富經驗,在管理資料中心及為許多Fortune500公司提供關鍵任務解決方案方面素負盛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