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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依規定當事人應於相關駐外館處辦妥驗證。已返台留學生倘其外國學歷證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 ,請逕洽相關駐外館處辦理。
自九十年二月起,駐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地區代表處及各辦事處可直 接受理已返臺留學生之外國學歷影本驗證。惟建議當事人先以電話或傳真等聯繫有關駐外館處查詢應備文件及費用等,以免郵件往返,耽誤時效。
應備文件:
1.學歷文件影本(請於文件背面頁自行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簽名式樣需與當事人護照上簽名相同)。
2.填具文件驗證申請表。
3.填具英文授權書(美、英等國必須提供)。
4.當事人護照基本資料頁(照片頁)。
5.申請表及授權書表格可於外交部領務局網站www.boca.gov.tw下載。
驗證費用:
每份美金 九 十五元,並另酌計回郵郵資(請至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支票或匯票)。倘有關學校規定收取查證費用時,應由當事人自付。
工作天數:
視駐外館處與校方查證所需天數而不同。
以上資料來自留學生學訊一八五期。###







巴爾迪摩的種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