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傳聖旨:明明健保有給付,卻要求民眾自費
例:某些醫療院所對健保有給付的棉花棒、膠布、耳溫套、抽痰管、拋棄式手術布包、一般導尿管、鼻胃管、灌食空針、引流管及引流套、點滴等醫材或藥品,在民眾診療或批價時告知該處置、材料、藥品等健保不給付,要求民眾付費。
2.避重就輕:醫院未說明有健保給付之選擇,直接提供健保不給付的醫療服務
例1:一患者因外傷入住某醫院,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院方未說明應採行手術復位,並以內固定治療即可,直接施行人工關節置換術且使用Bipolar Prothesis 之特殊材料治療該患者:由於未符合健保局支付該特殊材料之標準與程序,故健保不予給付。
例2:冠狀動脈血管支架之支付標準,需先執行心導管氣球擴張術,再判定是否符合某些專業數值後才得以給付。如醫療院所未經施行氣球擴張術即置放血管支架,因不符健保給付標準,民眾必須自付該項支出。
例3:一婦人因子宮肌瘤合併陰道大量出血,入住屬於基層醫療單位的婦產科醫院施行子宮及右側附屬器切除手術。但是,依據健保局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四二六九號函釋意旨,基層醫療單位不得施行子宮全切除術。如在地區醫院(含)以上層級進行該手術,健保可給付該費用。
3.趁火打劫:醫師/醫院主動授意自費的藥或治療方式比較有效或比較好。
例1:患者因骨盆腔帶狀庖疹至皮膚專科診所就診,醫師表示自費的特效藥Acyclovir 比較有效;該藥一天服用五顆,一顆六十元,須服用十天左右。後來患者看報紙才知其症狀健保應有給付,因此向健保局申請核退。健保審理後指出,該藥品需當時症狀危及生殖、泌尿、排泄功能才適用健保給付,且僅支付5 天,因此未獲核退。
例2:一名患者因車禍造成腿部十字靭帶斷裂,求診的醫院說必須進行靭帶移植手術。就診期間患者一再表明要用健保有給付的治療,醫師卻在動手術前,要病人簽自費同意書,費用是六萬五千元費用。醫師說,健保給付的手術「無效」、「開了刀跟沒開一樣」。事後醫師承認是自己不會做健保給付的自體韌帶移植,所以建議患者做自費的人工靭帶手術。
4.無中生有:巧立名目收費
例1:民眾帶三歲的孩子到醫院看兒童牙科塗氟,醫師以「小孩年紀這麼小,看牙得花時間額外安撫」為由,告知家長需加收五百元「行為處理費」。衛生署官員回應表示,小朋友看牙狀況的確較多,但規劃給付時已考慮這些狀況,塗氟是衛生署花錢鼓勵民眾參與的預防保健政策,除非有特殊狀況,醫院不應另向家長收費。
例2:民眾到牙科補牙,被醫師要求自付補牙費用每顆700-800 元不等,理因是「該顆牙齒過去一年半內已經補過」,健保不給付。健保局回應,恆牙一年半內再次修補,依規定醫師必須自行吸收成本,民眾不需自掏腰包。民眾若遇到有醫師要求自費,歡迎檢具收據,向健保局或牙醫師公會反映檢舉。
例3:民眾星期日帶幼童至診所看診,雖然有參加健保而且也有帶健保卡,但掛號小姐卻宣稱:因應健保局新規定星期日的門診必須掛自費或押金。
5.混水摸魚:未主動提及該醫療服務、器材、材料等非健保支付範圍
例:一婦人至醫院生產,住院期間該醫院提供臍帶護理包、體溫計、綜合維他命、吸球、奶瓶、看護包、95%酒精暨浴巾等,但未告知這些為健保不給付材料。婦人以為醫院所提供之物品皆可申請健保給付而拆用,待出院後向健保局申請核退墊付的費用被拒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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