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壹、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系辦公室。
第 三 條:本會宗旨:促進系友交流,增進中文系系友及本系在校師生之互動。
貳、 會員
第 四 條:凡曾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大學部或研究所肄、畢業者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五 條:凡有傑出成就,由會員五人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表決,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會員贊同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參、 組織
第 六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由會長召開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所屬會員達廿人以上連署時,應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需達廿人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正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會長。
三、議決本會相關經費之籌措及使用事宜。
四、研議相關會務。
第 七 條:會員大會之重大決議案,需達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推選之,任期一年,由該當選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十一月卅日止,得連選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完成改選。會長罷免,須會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 九 條:會長須為本會當然會員,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 條:本會設副會長一至二人,由會長提名經大會通過聘任之,任期與會長同。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日常會務,會長因故出缺,由副會長代理。
第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大會通過聘任之,任期與會長同。總幹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日常會務,會長、副會長因故出缺,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得就當然會員聘請幹部若干人推動會務。
第十二條:為推廣本會會務,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會長敦聘之。
肆、實施及修正
第十三條: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