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

「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是一種由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通常起因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法律關係之認識不一致,因此發生爭議而至無法解決,此時便要求法院予以認定,以確定雙方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這類訴訟並不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一旦法院作出判決,消除當事人之間爭議後,此案即告結束。
將確認之訴應用於「專利訴訟」時,通常會提出二種主要的主張:
1. 向法院請求宣告對方之專利權無效。
2. 即使對方專利有效,但原告公司本身的產品沒有侵犯到對方專利權。


(二) 確認之訴的成立要件

依據美國案例 ,要提出確認之訴的先決條件是必須有「確實的爭議」(ACTUAL controversy),所謂「確實的爭議」包括下列狀況:
1. 被告的行為足以使原告合理認為被告將採取法律訴訟行動。
2. 原告必須確實生產或預備生產該項爭議產品。
將上述要點應用於「專利訴訟」紛爭,則可提出專利確認之訴的狀況為:
1. 專利權人(patentee)採取某些恐嚇或行動,足以構成其提起侵權訴訟(infringement suit)的合理憂慮。
2. 原告目前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出處:http://iip.nccu.edu.tw/iip/NEW-iip/e-paper/2003/009/CASESTUDY0.htm

註:在 Supreme Court 針對 MedImmune 做出判決後,這裡的成立要件已經不完全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