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於30/11/2006 17:32,我發現他們終於把照片移除了***
我向 IPD 查詢過後,確定對方的行為是違法侵權的,不過在現行香港法例下,這仍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
即是說,只要對方擺爛,我就無奈他何……
這次事件讓我萌生了「關網誌」的念頭,說實在本是為興趣而作的食誌,被人非法盜用牟利真是一件令人異常不快沮喪的事情。
(截自嚴務一先生之無名網誌「我手寫我口」@ 29/11/2006)
*** 此篇文章觀點絕對偏頗,討論歡迎,筆戰免問。鬧場者殺! ***
小酌怡情
酗酒傷身
酒後不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