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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刊登本系列文章第三彈
本系列文章,為國內知名BBS大站:PTT戰史版,六月份主題文章,作者 ID為 SPZ101兄,
由於內容實在寫得太好了,致使小弟特別收藏並整理至部落格上,便於對這方面有興趣的朋
友,可以拜讀SPZ101兄的大作。

若是有任何其他商業考量,請上該站與原作者接洽。

================================  文章開始  ============================
作者: sPz101 (唐克車) 看板: Warfare
標題: [六月主題]國軍海盜傳奇-海盜的定義
時間: Mon Jun  4 10:43:39 2007

雖然這個月的主題已經寫得很清楚是 " 傳奇 " 了,傳奇似乎不太需要"定義"這種勞什子,不過
必也正名乎,在討論國軍的  "  海盜行為 "  之前,我們不妨先來了解一下國際法上所謂的海盜
是什麼,一來算是背景知識,二來算是暖場。

傳統國際法上的海盜罪被視為「人類公敵 ( hoste  humani  generis  ) 」,亦即海盜船、機及
人犯喪失其所屬國的保護,各國均有盡可能得而抓之的義務。 那麼海盜罪或 海盜行為的定義
是什麼呢?

20世紀以來,國際法上對於海盜罪的定義,見諸1958年的公海公約  § 15,及 1982年的聯合
國海洋法公約 § 101,法條原文 ─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篇: tinyurl.com / 22bsad
1958年公海公約:tinyurl.com/65onm

雖然這兩件公約出爐的日期相對於我們要討論的時期來說似乎稍晚 , 不過人家會這樣定義當
然事出必有因, 何況我們也只是要一個定義, 不是要拿著法條去追溯刑事責任,所以以今鑑
古、 " 法律追溯既往 " 一下應該也無傷大雅。

這兩件公約對於海盜的定義大抵源自歐本海(Oppenheim)氏的說法:

「 在公海上一艘私船對另一船舶,或叛變之船員乘客對其本船, 所犯之對人或對物之非法暴
行。」 (海軍總司令部編,《海軍與國際海洋法》,pp.164-165)

從這兩行就可以看出,要構成海盜罪,必須要滿足幾個要素:

1. 在公海上 ( 或 " 不屬任何國家管轄之處所內 " )進行。所以在印尼小島間的狹窄海道上划獨
    木舟搶木筏的室利佛逝帝國的後代們,可能不構成海盜罪。我是懶得追這一條的立法源流
   ,姑 且想當然爾一下:既然海盜罪是各國得而誅之的公敵罪,那如果不加這一個限制的話
   ,很可 能發生的情況就是強國的軍警沒事殺進弱國的領水內 " 勦捕海盜 " , 這實在很傷感
    情,而且會造成妨礙他國內政的嚴重糾紛。

2. 由私船發動。 ( 在約文中,凡是 " 船舶 " 的後面都加上了  " 飛機 " , 也就是說紅豬裡的空賊
    也適用於海盜罪 )
    什麼叫私船?總之軍艦一定不算私船。所以過去有些開玩笑的講法說,「菲律賓 / 印尼海軍
    白天當海軍晚上當海盜」,其實按定義來說是說不通的。
 ──除非  (1) 他們閒到自己買船艦飛機去幹海盜;
     (2) 軍艦/機的乘員先叛變奪船 / 機再動手 ( 見定義第二句、 1958公約 §15、 1982
                          年公約§102)。

而在上述兩件公約裡,對於海盜罪的定義還有另外一點為前引歐氏定義所無:
" 私有船舶或私有航空器之航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 (1958公約§15)

什麼叫私人目的?如果你船上掛個蒼天已死黃天當立、弔民伐罪推翻暴政,乃至於你出海打
劫的目的是為了有助於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等等等等等等的話,很可能就不算是海盜。當然,
很有些不上道的傢伙是打著冠冕堂皇的旗號實際上盡幹些男盜女娼的,而且很多面臨內亂的
政府對於國內叛亂團體的類似行為也會以海盜來形容之,這時就看這些叛亂團體的行為是否
真的與其政治目的相符,以及一旦造成事故與損害之後能否為其行為負責。

碼的,這年頭要當個海盜規矩這麼多。  (/‵皿′)/~ ╧╧

這樣一來本月主題不就從title開始就出問題了 ? 中華民國國軍的類似行為都不能合乎海盜罪
的定義了嘛!別急別急,首先就如小弟一開始所講的,我們要討論的是  " 傳奇 " , 傳奇者,
可供笑談 、興觀群怨,就不要用太嚴苛的定義去看它,只要知道笑談背後的根據和實際定義
是什麼就好;

二來,由於1949年之後中國的分治局面,我們還是有一絲機會認定國軍有若干的海盜行為:
 因為國軍已經是"蔣幫"底下的武力 ,對於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來說 ,國軍在公海上進行不
符合其政治目的的非法行為,就可能可以說是海盜 ─  不被承認的叛亂團體武裝,還談什麼官
方不官方私船不私船。

三來,所謂的江浙閩沿海反共救國軍, 中國官方所稱的海匪, 這些非正規武力也構成了一個
台海海上衝突中的曖昧空間。

最後小小聲明,我不是念法律的 (  雖然經常被誤認成法律系學生, 昨天還有人誤認我是念國
際關係的 orz )以上的法規解讀如有錯誤還請專業看倌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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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道的壞份子,要以非正道的力量,
將其葬身到更黑的闇處。
這才是身為首領的任務──
為密探御庭番眾作一個漂亮的總結!
                                  ─京都御庭番眾御頭  四乃森 蒼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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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3.65
※ 編輯: sPz101          來自: 140.119.143.65       (06/04 10:52)
推 payling:頭推.... 順便敲一下碗                                   06/04 10:59
推 MRZ:政治:我說這是海盜,這就是海盜;我說這不是海盜,這就不是海盜XD  06/04 11:00
推 woodsy:以現在法律定義海盜很嚴格 但很多歐洲國家海軍都是海盜出身  06/04 12:08
→ woodsy:想問一下 通商破壞是不是以前的私掠證概念的延伸            06/04 12:08
推 Lobatchevsky:推!等好幾天了~~~~                                  06/04 12:08
推 gfneo:TMM,這年頭要當個海盜規矩這麼多。  (/‵皿′)/~ ╧╧   06/04 13:49
推 amateratha:這年頭要當個海盜規矩這麼多。  (/‵皿′)/~ ╧╧   06/04 14:08
推 QuentinHu: 這年頭要當個海盜規矩這麼多。  (/‵皿′)/~ ╧╧   06/04 14:20
推 tinganchang: 年頭要當個海盜規矩這麼多。  (/‵皿′)/~ ╧╧   06/04 17:22
推 Tbilisi:這年頭有政治目的的話就不叫海盜, 叫海上恐怖活動 XD       06/04 20:16
推 janet150:◆ 這一篇文章值 3 銀                                   06/05 00:18

延伸閱讀:
台灣海洋史與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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