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室友叫做張*源,前陣子他去平溪玩,到了十分瀑布,發現十分瀑布竟然變成私人收費園區,而且入園費用高達180元,於是他寫了陳情信給台北縣建設局:
張:
縣長您好草民欲帶學生到平溪鄉十分瀑布作校外教學,之後才知道十分瀑布大華火車站一帶為私人土地,必須花180圓才能入內(當下想到-真是吃人夠夠),周圍還為起圍籬,小人不解,只好跟學生承諾日後將請教相關單位為何?瀑布地為何能私有?
建設局:
一、台端陳情十分瀑布收費乙案,因其週邊土地係屬私人所有,早年由「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商業登記合法經營,經前省旅遊局依「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等法令予於輔導,業者提具「十分大瀑布風景區開發經營投資事業計畫」申請核定,精省後為配合省府業務功能與組織調整,嗣由交通部觀光局核轉交通部同意備查在案,先予說明。二、為提昇觀光旅遊服務品質,為保障遊客權益,本府將持續與遊樂業者協調,以更合理之票價來服務遊客。另本府已興建完成十分遊客服務中心,以提供旅客旅遊資訊等各項服務,各項公共設施如停三停車場、四廣潭吊橋、河濱步道、十分觀瀑吊橋(於觀瀑橋上即可觀賞到眼鏡洞瀑布、壺穴及基隆河上游山川美景)等,皆免費提供遊客使用,歡迎您再次造訪本區,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三、感謝台端不吝指教。 承辦單位:建設局觀光技術課 聯絡電話:29603456-5268
全文內容點這邊看。
我覺得很有趣,就po上來了。因為當初看到入園費用我也抱怨過,但我沒有去陳情。
緊接著,張某秀給我土地法第十四條,如下:
第十四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我看完笑了,竟然有這麼詳細的追蹤,而他得到的結論是...這是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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