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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ECO1024</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link>
    <description />
    <pubDate>Wed, 07 May 2008 18:32: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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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language>
    <item>
      <title>走出邦交國數迷思 尋找正確的外交戰場</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736691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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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7 May 2008 18:32:07 +0800</pubDate>
      <category>時論　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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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走出邦交國數迷思 尋找正確的外交戰場&lt;br /&gt;
&lt;br /&gt;
◎ 陳長文&lt;br /&gt;
&lt;br /&gt;
報載，外交部長表示我國與萬那杜的邦交可能生變。其實，類似這種「外交戰」的戲碼，從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特別是一九七九年美國承認中國大陸以後，即一直存在。近年來，諸如貸給巴拉圭的相當於一百三十多億元新台幣，這筆貸款在五年免息後，巴方仍無力償還，未來只怕是一筆呆帳；哥斯大黎加挪用我國的經援款項來支付外交部薪水；我國花了二億台幣在巴拿馬捐造的兒童博物館卻遭閒置；大把大把的鈔票捐到他國元首名下的私人基金會等等情事時有所聞。一次次地折了金錢，損了尊嚴。不知大家可曾想過，我們可能選的是一個「錯誤的戰場」呢？&lt;br /&gt;
&lt;br /&gt;
日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蕭美琴委員表示：「例如，賴比瑞亞政權遭到全世界唾棄，台灣卻仍須維持與賴國的關係，這些都是台灣的悲哀，也是台灣外交必須正視的問題。……大國不歡迎台灣支持某些政權不穩定甚至貪污、販毒的國家，台灣若不改變外交思維將會被邊緣化。」這實在是很簡單的道理，如果，你是賴比瑞亞的人民，看到台灣資助國內腐敗的政客，你作何感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你不喜歡國內的官員是貪官污吏，就不要去別人的國家製造貪官污吏，不是嗎？&lt;br /&gt;
&lt;br /&gt;
政府斤斤計較多一個邦交國或少一個邦交國，計較到無所不用其極，計較到在國外出盡洋相，計較到花錢賄賂他國首長敗壞其他國家的風紀，有沒有問過只怕連小學生都知道答案的問題：「我們叫不叫『中華民國（或台灣）』，幹嘛要萬那杜、賴比瑞亞、巴拿馬承認？」&lt;br /&gt;
&lt;br /&gt;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什麼是「國家」，一般都會援引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蒙特維多關於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作說明，該條列舉了下列國家的要素：「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固定的人群；（二）確定的疆界；（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其中第四項，「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大概就是政府拚命「買邦交」的緣故。這可說是一種對國際法的「認識不清」。&lt;br /&gt;
&lt;br /&gt;
首先，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未必是以「邦交」來衡量的。實質的外交關係如經貿關係或我國以各種經濟實體、貿易實體、漁業實體名義參與國際社會，或許更是一種「與他國交往能力」的展現。&lt;br /&gt;
&lt;br /&gt;
其次，就算執迷於「邦交」，這形式條件中，也完全沒提及要有多少「數量」的「邦交國」才算成就這第四條件。是一個，還是一百個？反正只是想達成象徵性的意義，那二十七個小國，和一個小國的邦交，有什麼差別？反正「有」就好了，不是嗎？因此，就算要「買」這象徵性的「形式」邦交，我們也只需要買一個就夠了，何必讓一堆二十幾個國家對台灣予取予求？而且從好的方面來看，集中力量、資源扶持一個國家，把台灣的民主、經濟經驗移轉給這一個國家，直接並實際地嘉惠該國的人民（而非政客），發展更堅實的邦誼，成為真正的「兄弟之邦」，這不是更有意義的事嗎？&lt;br /&gt;
&lt;br /&gt;
第三，依照國際法承認理論的通說，係採宣示說，亦即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際法上並無仰賴於他國的承認。&lt;br /&gt;
&lt;br /&gt;
筆者能體會政府想要讓「台灣走出去」、增加國際能見度的用心。但力氣實在是用錯了方向。如果那幾百億買邦交的錢，拿來賑濟世界各國的難民、資助全球愛滋病的防治，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並將對全球工業生產形成極大衝擊的「京都議定書」為例，其中即有以「植樹」扣減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的規定，政府也可以用龐大的買邦交經費去第三世界國家植樹，一則打造綠色國家形象，二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對產業的衝擊。&lt;br /&gt;
&lt;br /&gt;
與其繼續這種「餓死自己卻枉做小人」的外交政策，政府實在應該好好善用有限的人民鈔票，做一些真正有益國家外交的事。&lt;br /&gt;
&lt;br /&gt;
20041210自由時報自由廣場&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正視外交的結構性脆弱(effectaid)</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7366896</link>
      <comments>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7366896</comments>
      <pubDate>Wed, 07 May 2008 18:30:33 +0800</pubDate>
      <category>時論　法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7366896</guid>
      <description>中國時報 2008.05.07　&lt;br /&gt;
正視外交的結構性脆弱&lt;br /&gt;
陳長文&lt;br /&gt;
&lt;br /&gt;
　巴紐外交醜聞愈演愈烈，筆者認為，若非台灣的外交作為有其結構性的脆弱面，政客、貪官、奸商、掮客也難在從中巧詐民脂、豪奪國庫。因此，個案中的貪瀆不法固應追究，但結構性的脆弱面更應正視，那要如何「正視」這個結構性的脆弱呢？容筆者從近日的二個新聞談起。&lt;br /&gt;
&lt;br /&gt;
　新聞一：緬甸的風災逾萬人死，待國際救援；新聞二：劉兆玄在接受電視訪問時表示，「金錢外交」要完全免除並不容易，且「太唱高調」。當這二個新聞標題浮過眼前，筆者腦海中閃過的關鍵字就是「金錢外交」，「金錢外交」定義是什麼？劉準院長是依據那一種「金錢外交」的定義，來斷言免除金錢外交的說法「太唱高調」？&lt;br /&gt;
&lt;br /&gt;
　第一種如果，若金錢外交指的是，當熱帶氣旋「納吉斯」襲擊緬甸，造成萬人喪生，十數萬人受災時，台灣慨然允諾成立「三千萬美元」的賑災基金，投入非邦交國緬甸進行人道救援。那麼，筆者認同「金錢外交」萬分有必要；若金錢外交指的是台灣撥出「三千萬美元」協助邦交國（或非邦交國）興建嘉惠弱勢民眾的醫院、派出農業技術團隊協助落後地區、協助改善落後地區的教育、認養貧童……。那麼，筆者百分之百的贊同「免除金錢外交」的論調「太唱高調」。&lt;br /&gt;
&lt;br /&gt;
　第二種如果，若金錢外交指的是，台灣拿出金錢、不問用途的給外國政客換取邦交，任何主張用「金錢」換取「外交」仍屬必要（顯示政績）的官員，都該是我們聲討的對象！&lt;br /&gt;
&lt;br /&gt;
　二○○四年底筆者寫了一篇文章〈走出邦交國數迷思 尋找正確的外交戰場〉，而外交部也為此召開了座談會。到現在，我的想法仍沒有改變。&lt;br /&gt;
&lt;br /&gt;
　我國擁有的二十三個邦交國總數佔世界不到百分之十三。但如果加總邦交國總人口數計算其佔世界人口的比例，則不到百分之一點五。若以面積算，則不到百分之一點二。&lt;br /&gt;
&lt;br /&gt;
　從這樣的數據中，難道還看不出，拿三千萬美元想買一個巴紐邦交，錢還被掮客Ａ走，是多麼可笑的事嗎？大家覺得台灣多了或少了這一個邦交國，又如何呢？&lt;br /&gt;
&lt;br /&gt;
　當我們花大錢想要在帳面上增加一些「邦交國」，官員可曾捫心自問：這樣的「邦交」有意義嗎？這些國家中一旦出現執政輪替時，我們買下了前一位執政者，不代表買下了後一位執政者，那是否代表還得「再買一次」？其次，這種金錢為後盾的「外交購買」，絕大時候會涉及到檯面下的政治獻金，不但會牴觸他國的法律，更是極不道德的。&lt;br /&gt;
&lt;br /&gt;
　最後，筆者相信，巴紐醜聞那消失的「三千萬美元」如果交給劉準院長、歐準部長來運用，他們會用在前文的「第一種如果」。正如同約莫在同時，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在家扶表揚活動中所言：台灣認養貧童的人數，在全世界排名第五名，這是台灣在國際展現實力的最好方式。&lt;br /&gt;
&lt;br /&gt;
　在台灣財政萬分拮据的此時，我們與其繼續這種「餓死自己卻枉做小人」的外交政策，為了無意義的邦交國數字，不如以透明的方式，結合國內非政府組織團體將外交資源用於世界上落後地區的公益慈善工作上。如此，台灣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尊敬，才是有意義的外交作為。&lt;br /&gt;
&lt;br /&gt;
　（作者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中國文物走私 流向韓日美英等國 </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2093313</link>
      <comments>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2093313</comments>
      <pubDate>Fri, 21 Dec 2007 11:01:20 +0800</pubDate>
      <category>未分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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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國文物走私 流向韓日美英等國&lt;br /&gt;
&lt;br /&gt;
【中央社╱台北二十一日電】 2007.12.21 10:02 am&lt;br /&gt;
&lt;br /&gt;
&lt;br /&gt;
中國海關近年來連續查獲多起文物非法出境案件，從這些案件來看，文物走私已由個人攜帶少量文物發展到大量多種類文物走私，走私者成分也日趨複雜，走私文物主要流向南韓、日本、美、英等國。&lt;br /&gt;
&lt;br /&gt;
中共官方「人民日報」今天報導，浙江省寧波海關日前在一批將出口至美國的木家具中，查獲禁止及限制出境的清末民國時期文物二十件。總計今年以來寧波海關已查獲文物走私案件八起，截獲禁止及限制出境文物達兩百七十二件。&lt;br /&gt;
&lt;br /&gt;
此前，天津海關連續查獲兩起夾藏走私禁止出境文物案，查獲明清時期文物三十九件，其中在一批出口南韓的瓷器中查獲十九件禁止出境文物，在一名西班牙遊客申報出口分運行李中，查獲明代彩繪陶獅子等二十件禁止出境文物。&lt;br /&gt;
&lt;br /&gt;
在上海，二零零四年以來海關共查獲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十二件，查扣各類走私古生物化石一百九十三件，其中二級古生物化石十八件，其他禁止出境古生物化石一百七十五件。&lt;br /&gt;
&lt;br /&gt;
近年來隨著「中國熱」升溫，中國成為世界文物販子覬覦的「原料市場」，高額利潤使得很多不法分子鋌而走險。&lt;br /&gt;
&lt;br /&gt;
浙江一家具公司總經理說，文物行業的「出口利潤率」很高，「在國內收購成本價為一萬人民幣的古舊家具，賣到國外就是一萬美元左右。」&lt;br /&gt;
&lt;br /&gt;
目前中國走私文物主要有三個途徑：從古遺址墓葬盜掘、從古玩市場購買、從文物拍賣市場購得。而盜掘和文物「黑市」是最直接的源頭。&lt;br /&gt;
&lt;br /&gt;
中國文物走私新的趨勢是，過去大多是個人攜帶少量文物出境，如今發展成中國部分從事古舊家具生意的貿易公司，透過民間舊貨市場非法收購文物後，稍加改裝或原封不動地透過貨櫃夾藏，以及郵遞快件管道大量走私。&lt;br /&gt;
&lt;br /&gt;
中國走私者的成分日趨複雜，在一些大中城市，民間舊貨市場普遍存在超範圍經營現象，不少打著「古玩」旗號的店舖私下進行非法文物交易，一些識貨而狡猾的走私分子從中廉價收購文物，採取偽裝、隱蔽等手法，將有價值的文物走私至外國，走私文物主要流向南韓、日、美、英等國。&lt;br /&gt;
&lt;br /&gt;
中國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表示，文物走私面臨新的嚴峻挑戰，必須由海關、公安、邊防、工商及文物管理等部門共管，並且離不開國際合作。&lt;br /&gt;
&lt;br /&gt;
近年來，中國打擊文物走私已具備國際合作基礎。例如，中國政府曾透過法律追回海外流失文物三千件，創下向文物佔有國追索中國文物的案例。&lt;br /&gt;
&lt;br /&gt;
負責人說，中國海關已將打擊文物走私作為當前反走私鬥爭的主要任務，目前在天津、寧波等敏感口岸配備先進的監測儀器，增加專業的檢測人員，「海關準備充分運用風險分析布控平台，堅決將這股『濁流』打下去。」&lt;br /&gt;
&lt;br /&gt;
【2007/12/21 中央社】@ http://udn.com/&lt;br /&gt;
&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2007-06-17 打擊貪腐 世銀方案(商業周刊)</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0149984</link>
      <comments>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10149984</comments>
      <pubDate>Thu, 25 Oct 2007 17:26:49 +0800</pubDate>
      <category>未分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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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滅貪(污)除貧&lt;br /&gt;
&lt;br /&gt;
這類改變有技術面及政治面的困難，因為維持貪腐現狀的既得利益者大權在握，有能力在過程中設置重重阻礙。但有時依舊有機會達成變革目標。&lt;br /&gt;
國際金融機構能幫上忙嗎?這裡的答案一樣是肯定的。它們幫得上忙，最重要的是改革者出現時，它們可以像平常一樣，給予改革者強烈的支持。&lt;br /&gt;
15/20&lt;br /&gt;
世界銀行提出了看似合理的七點計畫:&lt;br /&gt;
第一，良政治理及反貪腐符合其除貧宗旨;&lt;br /&gt;
第二，國家必須負起最大的責任;&lt;br /&gt;
第三，世界銀行仍將致力於消除貧窮，即使是良政治理品質欠佳的國家亦不例外;&lt;br /&gt;
第四，世界銀行將避免採用「各國一致通用」的模式;&lt;br /&gt;
第五，世界銀行行事將配合政府、企業、公民社會等利害關係人;&lt;br /&gt;
第六，世界銀行將朝強化而非忽略一國政府權能的方向努力;&lt;br /&gt;
第七，世界銀行不會單獨行動。&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情慾日記不該被過度保護</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752113</link>
      <comments>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752113</comments>
      <pubDate>Fri, 12 Oct 2007 10:05:51 +0800</pubDate>
      <category>時論　法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752113</guid>
      <description>中國時報 2007.10.12　&lt;br /&gt;
情慾日記不該被過度保護&lt;br /&gt;
陳英淙&lt;br /&gt;
&lt;br /&gt;
　貴報報導，已婚的吳姓女教師在五年內寫了八本日記，內容詳細描述與四名男人劈腿的時間、地點，吳女的丈夫無意間發現這些情慾日記後，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告上法院，一名外遇對象已主動坦承，其餘三人則全盤否認通姦。檢方表示，吳女的日記屬於法律所保障的隱私，因此，即使內容提及偷情的情節，亦絕對不能拿來論定偷情的事實。問題在於：法律果真絕對保障情慾日記？&lt;br /&gt;
&lt;br /&gt;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處理過類似的個案，其事實如下：甲被控謀殺罪，並判刑確定，法官所根據的是案發前八到十七個月之間，甲在其日記上所記載的內容。該日記在甲住處的房間內被找到，之前並沒有人翻閱過甲的日記，甲亦未曾向任何人透露。被逮捕後，法院移請心理專家鑑定，鑑定仍以日記為本，並和甲進行訪談，結果相當不利於甲，法官遂據此認定甲為凶手，當上訴遭駁回之後，甲提請聯邦憲法法院解釋。&lt;br /&gt;
&lt;br /&gt;
　日記是隱私權保護的標的，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一步；其次，法官拿日記當作判刑的根據，顯然侵犯了隱私權，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二步；最後，憲法如果證明法官的做法是正確的，則法官侵犯隱私權是合憲的；反之，則是違憲，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三步，稱為三階段審查，此乃判斷人權有無遭到侵犯的基本邏輯思維，其中，最困難的在於第三個步驟。&lt;br /&gt;
&lt;br /&gt;
　事實上，不論情慾日記也好，謀殺日記也罷，直指核心的問題是：日記能否作為刑事處罰或民事侵權的依據？問題背後的真正意涵是：侵犯隱私權可否取得憲法上的同意？如果憲法同意，則日記即可作為刑罰或侵權的根據。&lt;br /&gt;
&lt;br /&gt;
　憲法就此提出三個判準，第一，當事人保持秘密的意願；第二，日記的內容是否為不可替代的人格屬性、以及以何種方式和程度觸及人格的範疇和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日記是否可採用，端視其內容的性質和意義。&lt;br /&gt;
&lt;br /&gt;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謀殺日記一案，結果認為合憲的和違憲的法官各占一半，依彼邦的法律，兩方票數相同，案子遭駁回。換句話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法官以日記作為刑事處罰的根據，可以取得憲法上的正當性，因此，並沒有侵犯隱私權。論證的理由在於，其一，甲保持秘密的意願並不十分強烈，經由日記的紀錄，內在的思想已流露無疑，形同自我出賣已策劃的陰謀；其二，日記的內容鉅細靡遺地記載暴力犯罪的過程，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懼，強烈地危害社會治安；其三，現場發生的種種與日記所描述的一模一樣。&lt;br /&gt;
&lt;br /&gt;
　反觀情慾日記案，吳女的丈夫是在打開吳女的抽屜找手機時，才發現五本情慾日記，抽屜與日記並未上鎖，證明吳女的隱私期待並不強烈，而且打開抽屜找東西，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實屬常情；其次，情慾日記以自己為女主角，將偷情史全都錄，不但詳述與情夫翻雲覆雨六小時，連偷情對象向她求婚的經過也一併寫進去，不僅違反現行禁止規範的價值觀，且讓其夫在公不公開的兩難之中，承受戴四頂綠帽的壓力，顏面盡失；最後，由其中一名男子的坦承不諱，到接受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看，情慾日記是吳女婚外情慾史的告白，已屬無庸置疑。&lt;br /&gt;
&lt;br /&gt;
　任何人權，包括隱私權，都不是天條，人權的保護切勿過猶不及，吾人檢驗是否違憲時應謹守三階段審查，社會公理才能獲得維護，司法公信才能深入人心。&lt;br /&gt;
&lt;br /&gt;
　（作者為長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法學教授）&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主權與人權</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752050</link>
      <comments>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752050</comments>
      <pubDate>Fri, 12 Oct 2007 10:01:43 +0800</pubDate>
      <category>時論　法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752050</guid>
      <description>中國時報 2007.10.12　&lt;br /&gt;
觀念平台：主權與人權&lt;br /&gt;
林照真&lt;br /&gt;
&lt;br /&gt;
　台灣社會最近為了參與聯合國引發一連串「主權」爭議事件，使得台灣民間力量撕裂，社會衝突上升，又與美國關係惡化。同一時間的新聞報導指出，早已失去「主權」的流亡西藏政教領袖達賴喇嘛，將因「人權」貢獻，於十七日接受美國國會頒贈象徵至高榮譽的「國會金獎」。台灣與西藏在當代史中都無法避免「主權」與「人權」的政治糾葛，只是，如何解脫，達賴喇嘛早已參透，台灣卻還在迷惘中。&lt;br /&gt;
&lt;br /&gt;
　在中共眼中，達賴是分裂主義者。中共以「主權」觀點醜化達賴，繼以強大政經力量要求國際社會屈服。各國懾於中國的強盛，沒有一個國家承認西藏流亡政府的合法性；西藏流亡政府設在各國的辦事處，都是「變裝」出現；達賴喇嘛固然有許多機會和各國政要會面，但都是「私人會面」；各國領袖在公開場合都是以「宗教領袖」稱呼達賴喇嘛，而非西藏政教領袖。&lt;br /&gt;
&lt;br /&gt;
　喪失「主權」是西藏流亡社會最大的痛苦。他們沒有國家，從達賴喇嘛到剛剛從邊境偷渡過來的西藏孩童，都是流亡者。既然國家民族如此需要，已經擁有國際聲望的達賴喇嘛，更是該藉機為「西藏主權」發聲，以立千秋之大業。但是達賴沒有這樣做，他反而放棄「西藏獨立」的主權論述，改從「人權」角度出發，不斷要求中共釋放西藏政治犯、重視西藏文化與教育等西藏人權議題，並懇求國際社會聲援他。&lt;br /&gt;
&lt;br /&gt;
　達賴喇嘛當然知道，「西藏獨立」訴求具有極強的情感號召力；但他更知道，「主權」議題缺乏延展性，利害關係極大，只有「人權」觀點，才能在國際上找到發聲的空間。於是，他甘於承受部分藏人指責他逃避主權的神聖大業，轉而堅定地耕耘國際公民社會那塊豐腴的土壤。流亡西藏傾全力在西方校園與民間等基層扎根，促使許多關心西藏的人藉著寫書、拍紀錄片的方式，將西藏人權議題傳達出去。&lt;br /&gt;
&lt;br /&gt;
　台灣與西藏一樣，希望可以爭取國際同情，台灣有更多籌碼，但相對於西藏的「人權」訴求，台灣卻始終突顯「主權」議題。&lt;br /&gt;
&lt;br /&gt;
　在國內，二○○八年總統大選逼近，選戰議題呈現高度的「主權」爭論。在海外，台灣投入大筆經費進行主權遊說，錢多半進了公關公司口袋，卻看不到扎根民間的績效。前陣子聯合國年會召開前，台灣又是傾全力動員友邦聲援，但是陳水扁總統卻在與友邦舉行的高峰會議中被噤聲，亦未見友邦的民間社會聲援台灣。&lt;br /&gt;
&lt;br /&gt;
　台灣在「主權」問題上頻頻受阻，但是台灣「人權」同樣有滿腹委屈。最明顯的例子是，爆發SARS的全球恐慌期間，國際間開始注意到台灣被拒絕在「國際衛生組織」之外的現象。當中共代表吳儀與隨從官員擺出「誰理你們啊？」的蠻橫姿態時，台灣全民憤慨，「人權」議題讓台灣內部忘了藍綠那條分界線。&lt;br /&gt;
&lt;br /&gt;
　無奈，為了選舉動員，多年來台灣一直採取「重主權、輕人權」的策略。如果按照台灣的政治邏輯，西藏流亡政府必須有人承認，才能夠在國際運作；但是，達賴喇嘛卻放棄「主權」論述，走了「人權」訴求的路子。經過數十年的努力，終於吸引更多人一起高唱西藏亙古的高原史詩，藏人臉上歷經風霜的線條，一直是攝影機下最動人的曲線。&lt;br /&gt;
&lt;br /&gt;
　台灣也有高山與深水，人民更是多情與直率，但在主權訴求下，人權觀點卻受到輕忽。關於這點，實在不應再忽視。&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台灣司法的「東方性」</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521568</link>
      <comments>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521568</comments>
      <pubDate>Fri, 05 Oct 2007 10:40:24 +0800</pubDate>
      <category>時論　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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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10/01-11:15:55]&lt;br /&gt;
中國時報 2007.10.01　&lt;br /&gt;
台灣司法的「東方性」&lt;br /&gt;
南方朔&lt;br /&gt;
&lt;br /&gt;
　台灣司法被政治權力所役使已久矣。最近特偵組對謝蘇呂游等人特別費案所做之處分，引發雙重甚至多重標準之譏，可謂再次顯露出台灣司法沉？的嚴重性。當初案件在特偵組分案時，抽到的檢察官與馬英九特別費重疊，當時輿論普遍認為人的重疊將有助於標準的重疊，而今所顯示的卻是同樣的人原來還會有不一樣的標準，這種價值判斷的分裂症和其顯露的黑暗性，已有必要讓我們重新思考「法文化」的問題了！&lt;br /&gt;
&lt;br /&gt;
　稍微熟悉西方法律運作的，當知把司法起訴案件辦到像台灣這樣標準雙重或多重的，在外國幾乎絕無可能發生，原因即在於「法的普遍性」，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價值判斷的普遍性」，早已被視為法文化積累的二大天性，任何人都不可能觸犯。但不容諱言，現代法治觀念在我們社會乃是外來文化，它在我們社會是否深植人心，實在大可懷疑。如果回頭重讀十八世紀西方思想家如法哲學家孟德斯鳩、哲學家黑格爾、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等人所做的「東方觀察」，即可發現當今台灣的司法實在非常「東方」，這種「東方性」也正是台灣式民主的本質。&lt;br /&gt;
&lt;br /&gt;
　所謂司法的「東方性」，孟德斯鳩在《法意》裡指出：「有些國家，它們的法律根本不是個東西，只不過是權力意志的反覆無常與任意獨斷而已。」而除了權力意志左右司法外，東方政治另一特性乃是統治者經常以高於法律的特權做為榮寵而賞賜給手下，有榮寵的可違法而不必究責，榮寵被收回者即難免遭到天威不可測的厄運，由於法律如此難測多變，因而法官論事遂惴惴不安，仰意承旨，或者鑽弄文字以羅織，或者斷章取義而開脫，進而對同類案件則思理各異。所謂法律的東方性，其實也就是政治干涉下司法人格的分裂性。在這樣的社會裡統治者有至高的權力。專業司法領域追求自己目標的高貴性也就不可能出現。而今天台灣司法在價值分裂的泥淖裡打轉，不就是孟德斯鳩上述論點的證明嗎？&lt;br /&gt;
&lt;br /&gt;
　而說得比孟德斯鳩更嚴重的，要算德國大哲黑格爾了。他在《歷史哲學》裡指出，東方的統治者不可測，當官的等著榮寵，害怕被打入冷宮或收回榮寵，隨便弄個法條就被幹掉，而百姓則怕不小心惹禍上身。因此，這樣的社會是沒有榮譽心的，只有刁民才可能在不確定的法律網絡裡如魚得水，奸巧者得利，正直者受禍。在這樣的社會裡會一切都變得很虛假，表面講盡漂亮動聽的話，內心則不知在打著甚麼壞主意；表面上假裝弱者，事實上則是玩著扮豬吃老虎的奸計，黑格爾說：「榮譽之心既然無存，人與人之間又缺乏權利義務觀念，於是謙遜或自貶自抑的意識乃極通行，它又很容易變成自暴自棄與極大的不道德。撒謊和欺騙也因而成為常態。」&lt;br /&gt;
&lt;br /&gt;
　無論孟德斯鳩或黑格爾所謂的「東方式司法」，所說的都不只是古代的十八世紀，而是可用來印證今天台灣司法的現況。長期以來，我們社會皆相信「有錢（權）判生，無錢（權）判死」，現在更相信「不選起訴，要選無罪」，司法在台灣除了享有功能性的特權，對整體社會的進步其實已成了一種負動能。我們不要以為司法在社會及政治進化的過程中缺席，與普遍百姓無關。亞當斯密在《國富論》裡即指出過，司法制度對社會也是一種財富的容器，當司法倒退，財富容器就會變小，只有司法進步、民生樂利，才可以替人民帶來更多機會。今天台灣經濟停滯，司法的倒退不能說不是原因之一。&lt;br /&gt;
&lt;br /&gt;
　也正因此，台灣把個特別費辦得荒謬無比，不只看得出政治在其中的斧鑿痕跡，也看得出司法在權力意識下的自我扭曲和自我分裂。這時無論用陰謀論去加以解讀，或對這些案件加以抨擊，都顯得太過瑣碎。台灣把特別費案辦得荒謬無比，其實是司法東方性的整體顯露，如果台灣政治、經濟和社會還想再進步，其實已到了必須展開一次司法革命的時候了！&lt;br /&gt;
&lt;br /&gt;
　而談到司法革命，則必須從頭來看對人類民主法治具有最大貢獻的十八世紀蘇格蘭啟蒙運動及其中最重要的司法革命了。人類歷史上首次把司法變成一種普通價值而不是當權者工具，也不是意識型態附庸的，即是蘇格蘭，蘇格蘭的啟蒙與司法革命，釋放出極大的自由空間，我們可不能忘了，發明蒸汽機的瓦特、發明腳踏車並替後來汽車文明奠基的鄧洛普、發現盤尼西林的佛萊明，自由主義之父洛克、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可都是蘇格蘭人。&lt;br /&gt;
&lt;br /&gt;
　十八世紀前的西方和今日的東方相同，皆屬專制和神權意識型態掛帥的時代。而結束那個時代的，即是一六九五至一六九七年間發生在蘇格蘭的一起司法起訴案──一個十九歲不到的神學院學生艾肯海（Thomas Aikenhead）因為褻瀆而被大權獨攬的檢察長史脫亞起訴，儘管洛克等皆仗義執言，但該學生最後還是被絞刑處死。艾肯海死刑前的遺言，就是「希望我是司法濫用黑暗時代的最後一人」。&lt;br /&gt;
&lt;br /&gt;
　而後，該案在十八世紀蘇格蘭啟蒙過程中，發生了極大的催化作用。在亞當斯密的老師哈切遜（Francis Hutcheson）、法官卡梅斯爵士（Lord Kames）等人領導下，蘇格蘭展開了一場司法革命，他們把改善司法人品、制度、取消宗教意識型態、塑造司法良心、人民對司法的抵抗權等合而為一。近代真正的民主法治，其實是在蘇格蘭建立的。十八世紀美國和歐洲進入盛世，靠的也是這場司法革命。&lt;br /&gt;
&lt;br /&gt;
　今天的台灣，政治與司法日益倒退，它所顯示的其實是古老的「東方性」，長此以往，除非台灣也來一場司法革命，否則只會奸巧當道，詭詐盛行，台灣也不會有更好的希望&lt;br /&gt;
&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美國如何選取法官</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952155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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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5 Oct 2007 10:38:44 +0800</pubDate>
      <category>時論　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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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10/01-11:16:37]&lt;br /&gt;
中國時報 2007.10.01　&lt;br /&gt;
美國如何選取法官&lt;br /&gt;
張升星&lt;br /&gt;
&lt;br /&gt;
　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投票結果，四位被界定為「親綠」的大法官被提名人無法獲得立法院過半同意。這個結果似乎只是反應出立法院朝小野大的現實，民進黨除了指責在野黨意識型態作祟，忽視專業審查等等，恐怕也是沒輒。不過在政治對立的激情之外，或許該有一絲空間讓社會進行法律層次的思考與反省。&lt;br /&gt;
&lt;br /&gt;
　綜觀世界各國對於法官選取的方式，大同小異，非楊即墨。要不然就是通過考試取得資格後，因任命（appointment）而成為法官，確保其法律專業性；否則就是如同其他民選官員，以選舉（election）方式產生，增加其民主正當性。按照政治學的理論，統治權的合法性基礎是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因此「民主」就是統治權有效行使的重要衡量指標。純粹從「民主」的角度觀察，這兩種法官產生的方式剛好位於民主光譜的兩個極端，孰優孰劣，難有定論。因「任命」產生的法官，其權力基礎並非來自於人民，法官既然不受人民控制，其判決就會脫離社會情感，不食人間煙火；而「選舉」產生的法官，固然能夠滿足民主的要求，但是人民對於法律專業缺乏正確評價的能力，因此選舉結果可能選出操弄法律的政治公關，而不是公平執法的正義官員。&lt;br /&gt;
&lt;br /&gt;
　以美國紐約州為例，其法官產生的方式原本是由州長任命，直到一八四六年才在民主浪潮下改以選舉產生。然而，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無論是太多或太少的民主，都無法獲致理想的結果。現今美國各州普遍採取所謂「密蘇里計畫（Missouri Plan）」的混合型態來產生法官，亦即先由民主、共和兩黨組成超黨派小組，提出一份通過專業審查的法官派用名單，再由州長從名單內選擇適當人選擔任法官。這種方式應該算是改良的法官「任命」程序，藉由專業審查而避免州長任命的法官成為政治酬庸。&lt;br /&gt;
&lt;br /&gt;
　至於以選舉方式產生法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紐約州。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的選舉共有三個階段，首先由民眾普選各政黨所推派的代表參加「司法提名會議」，然後再由獲選為「司法提名會議」的代表在會議中決定各政黨的提名人選，最後只有通過「司法提名會議」的候選人才能參加選舉，由民眾投票選出法官。&lt;br /&gt;
&lt;br /&gt;
　這樣的選舉方式，顯然是為了彌補選舉可能造成法律專業性不足的流弊，坦白說，相較於純粹政治性的選舉活動而言，已經進步許多。但是這種選舉方式仍然遭受合憲性的質疑，去年紐約州民事法院法官Lopez Torres主張紐約州憲法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法官應由選舉產生，但是由政黨代表在「司法提名會議」中決定候選人名單的方式，實質上等於是剝奪了人民選舉的權利，因為這種選舉制度無異是強迫法律人必須依附政黨，否則無從獲得侯選資格，骨子裡仍然是由各個政黨的政治領袖「任命」而產生法官。&lt;br /&gt;
&lt;br /&gt;
　雖然聯邦上訴法院判決認為紐約州的法官選舉方式違反言論自由及侵犯州權而違憲，但是學者卻嚴厲批評判決不當，因為真正的問題是民主、共和兩大政黨沆瀣一氣，只為鞏固權力，無視專業評價，寧願推薦忠誠的奴才，不敢鼓勵獨立的人才，這個政治惡習和選舉制度本身其實沒什麼關係。&lt;br /&gt;
&lt;br /&gt;
　不管什麼方式，國民教育水準、政黨競爭規範以及法治的文化涵養，恐怕才是選才成功與否的關鍵。&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追索洋人盜佛頭 大陸首次成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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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6 Jun 2007 19:51:33 +0800</pubDate>
      <category>文化資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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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北京律師起訴美國人 追索洋人盜佛頭 大陸首次成案&lt;br /&gt;
更新日期:2007/06/26 04:39 記者:　白德華／台北報導&lt;br /&gt;
六月廿二日，五十二歲的北京律師劉洋「追索洛陽龍門石窟佛首案」，在洛陽中級人民法院立案。這是大陸第一個成立的海外文物流失追索案。&lt;br /&gt;
&lt;br /&gt;
不知跑了多少趟法院，劉洋告訴《河南商報》，「以前在別的法院，當我提出訴訟要求後，往往得不到回音。文物流失海外的追索案，竟那麼難立案。」&lt;br /&gt;
&lt;br /&gt;
身為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劉洋一直在海南當律師。三年前到北京，目前是北京京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他也是文物收藏愛好者。&lt;br /&gt;
&lt;br /&gt;
劉洋起訴的對象是一名住在美國洛杉磯的西班牙裔男子，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以非道德手段從河南省洛陽市龍門鎮龍門石窟裡掘走的兩顆佛首。&lt;br /&gt;
&lt;br /&gt;
劉洋說，今年初，被告男子在洛杉磯「中美收藏家協會」陳述，自己先輩上世紀三十年代在中國期間，以兩塊大洋代價，唆使洛陽市龍門鎮當地農民，從當時無人看管的龍門石窟裡，掘取了兩顆佛首，輾轉運到美國，並長時間扔在院落。現在，該男子要求為佛首鑒價，並委託出售。&lt;br /&gt;
&lt;br /&gt;
鑒於案件後面還有申請訴訟保全等程序，劉洋建議對被告及該文物其他情形保密。這不是一個孤立的個案，劉洋說，這是他對國外流失文物追索之訴計畫書中的第一例，「我希望以此開啟中國個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序幕，這是場公益訴訟！」&lt;br /&gt;
&lt;br /&gt;
劉洋指出，二○○二年一次偶然機會，他得知埃及有位律師以個人名義起訴英國大英博物館，追討埃及流失在外的文物。「這給我很大的啟示，中國也有很多文物流失在外，是否也可啟動一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訴訟。如不成功，也能成仁。」&lt;br /&gt;
&lt;br /&gt;
劉洋開始翻閱文獻，接觸業界的古董專家，學習研究文物知識，逐漸從門外漢變成鑒賞家。他說，「很多人一聽說我是為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都無私的幫助，特別是海外華人機構提供了很多線索。」&lt;br /&gt;
&lt;br /&gt;
不過，法律問題是難題。他說，從案件性質識別，去哪兒起訴，誰告、告誰等，在法律中都需要明確。一位法官認為，個人起訴究竟適不適法，還有討論空間，如果由洛陽市文物管理局提出則更合適。不管如何，此案是大陸首例個人提起的追索流失文物訴訟，具有里程碑意義。&lt;br /&gt;
&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多元文化精神何在</title>
      <link>http://blog.pixnet.net/TECO1024/post/455655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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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2 May 2007 21:14:36 +0800</pubDate>
      <category>未分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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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05/09-11:18:23]&lt;br /&gt;
中國時報 2007.05.09　&lt;br /&gt;
多元文化精神何在&lt;br /&gt;
黃驛淵&lt;br /&gt;
&lt;br /&gt;
貴報報導，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族人七日依泰雅族傳統舉行埋石立柱儀式藉以「宣示主權」，禁止林務局人員進入部落，此事件起因於兩年前部落族人將颱風過後的櫸木「殘幹」帶回部落造景，卻被林務局依違反森林法提起告訴，上月甚至被新竹地方法院判以「竊盜罪」。筆者不僅為新竹法院的判決感到譁然，更讓人懷疑政府口中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究竟真能落實？或僅是宣示性的口號罷！&lt;br /&gt;
&lt;br /&gt;
司馬庫斯部落向來採取「泰雅Gaga（傳統規範）」以及部落公約的共同決策方式決定部落大小事，這與我們一般所認知的法律有很大的差異。打個比方，部落族人經過部落決策後，將風倒櫸木的殘幹帶回部落造景，這樣的動作正有如「從自己家裡的冰箱拿出食物烹調」，有罪嗎？這是從原住民的生活脈絡及決策模式言。若將問題細緻至我國原住民政策、法律以及國外相關政策經驗的實際討論與對照，台灣在處理此一事件上，並不符合多元文化的精神。&lt;br /&gt;
&lt;br /&gt;
就政策與法律面言之，民國八十八年陳水扁總統曾以總統候選人的身分於蘭嶼與原住民族代表簽署「新夥伴關係」，民國九十一年更以總統的身分再次與肯認該協定，之後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更實際以法律宣示並確認了原住民族自治的權利。&lt;br /&gt;
&lt;br /&gt;
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不但明白承認了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法條中更明文指出，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包括採集野生植物、礦物、土石等。若就此次爭議的「森林法」觀之，我國「森林法」也指出，「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然而，從林務局的提告乃至法院的判決，這一連串的過程卻在在顯示了政府公權力的傲慢與無知，更顯見政府無視於原住民族自治的權利與多元文化精神。&lt;br /&gt;
&lt;br /&gt;
再對照國外案例，各國又是如何處理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爭議？在美國，國家賦予印地安部落管理自然資源的權力，包括木材資源、水權、漁獵權以及礦權等等；加拿大自一九七三年「卡爾德案」之後，一直到一九九七年的「德爾加目庫案」都再次確認了原住民土地自治與使用的權利；紐西蘭在一九九四年「鐵路南加怒案」的判決中，同樣判定毛利人擁有部落的土地權以及包括像伐木等其他天然資源的開採與共管。&lt;br /&gt;
&lt;br /&gt;
多元文化主義與精神主要就是「肯認差異」：原住民族依其傳統歷史脈絡，已有其既有生活慣習與方式，「取之於自然，用之於自然」的處事規則，自有其一套維持生態平衡與運行的邏輯。台灣既承認原住民族之主體性，並已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規定原住民自治權利，更在元首的宣示與承諾之下，與原住民族簽署了「新夥伴關係」，又怎能說變就變，而無視於與原住民族間的承諾與協定呢？更何況將「殘幹」帶回用作部落造景，亦非營利行為，政府卻用法律「大砲打小鳥」，這般公權力作為，教原住民朋友們如何相信政府誠意？&lt;br /&gt;
&lt;br /&gt;
（作者為耕莘山學團團員）&lt;br /&gt;
&lt;br /&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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