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twitter上面看到酪梨壽司給的一個新聞連結(相關連結請見文末),該新聞是說財政部國庫署發文「通知」各部落格服務供應商及知名部落格,「若部落格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

  本來我看了還沒什麼反應,但在我去查了一下廣告的定義後,我不禁火了起來。

  我查到的定義是,依照由美國市場營銷協會所提供的:「一個廣告主,在付費的條件下,對一項商品、一個概念、一個服務,所進行的傳播活動,加以說服、改變、或加強消費者的態度或行動,而達到良好的回饋作用,就是廣告。」這裡提到的廣告主通常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機構。所進行的傳播活動是針對一群特定的、但不很明確的大眾。這是最常用的定義。

  所以廣告的重點是什麼?是要有廣告主,而且要付費。也就是,我幫你廣告,你要給我錢。

  但是國庫署對廣告的定義是什麼?「可明白看出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進行品評或介紹!

  也就是說,管你有沒有廣告主,有沒有拿到錢,反正只要看到商標、品牌標誌,或是寫到什麼品牌的品嚐心得,通通都算廣告。

  所以只要我拿著酒瓶子在街上閒晃,我就算在幫那間酒廠打廣告。如果7-11把裝煙酒的紙盒裁開用來給我拿剛微波好的御便當,不巧剛好上面有商標、品牌,那樣也算是幫菸酒商打廣告。要是很不幸的,上面剛好都沒有警語,那就是我死好活該。

  有人說,台啤籃球隊隊員球衣上面每件都寫著台啤兩個字,所以每件球衣都要加註警語,而且還要超過10%比例才可過關。啊哈,以後我們就可以看著滿場飛舞的「飲酒過量,有礙健康」,不但讓觀眾怒火衝腦有礙健康,而且有礙電視機的性命-不砸電視者幾希矣!

  敢問國庫署諸公,你們是缺錢缺到失去理智了,還是覺得四傻最近太紅你們心有不甘想搶媒體版面也來享受一下紅的快感?若真要開罰單,要不要先開給台啤籃球隊呢?好歹他們是個大企業,你們那些罰鍰對他們來說算不了什麼,但對我們這些部落客來說,還真是有重於泰山啊!

  不過設身處地為你們想想,你們工作那麼多那麼忙,每天有看不完的報紙、泡不完的下午茶,還有聊不完的八卦,真的不知道要幹嘛還可以上網逛逛購物網站,實在沒什麼時間好好地分辨每個部落格裡的文章到底只是分享還是收了錢的廣告。所以只能用這種簡單的方法,只要瞄上一眼就可以立刻判斷出來到底有沒有違規,免得還要浪費時間看一些你們根本就沒興趣的垃圾文章。你們為這份公僕工作這麼拼命這麼認真,老實說我真的太感動了,感動到不得不說:幹,你們可以再賤一點再懶一點啊,你們說是廣告就是廣告喔?是不是哪天你們更懶時,會不會改成只要出現個「酒」字,就通通都算廣告?

  「廣告」是你們說了就算的嗎?你們是哪根蔥哪棵蒜?愛怎樣就怎樣,想開罰就開罰,不先尋求共識而是你們說了就算,到底你們是在服務人民,還是在欺壓人民?你們到底是在便民,還是在擾民?

  最重要的是,幹,我如果寫了這種文章貼了這種圖片,我根本找不到廣告主收廣告費,卻要被你們海敲一筆,還真是虧到家了。這算是我自己犯賤就對了,沒事幹嘛刊登這種沒有委託人的廣告,寫什麼根本沒人付錢的評論文,然後還要被認為登了廣告一定是賺了大錢,所以最好自己乖乖把保護費交上來,要不然就讓你的「廣告」消失,再不聽話就讓你整個部落格變成許多人記憶裡的過去,往事只能Google中的頁庫存檔裡回味。

  喔喔,我好怕喔~~

  怎麼辦,聽說還會被告上法院耶!

  不過現在上法院只要先通知好水果日報,好好哭鬧上一場,一邊甩頭頓足一邊涕淚縱橫地說:「冤枉啊大人,我沒收到廣告費啊!」(拜託拍好看點,拍醜了我跟你拼命),看來頗有成名的機會。一哭二鬧三上吊一鬧成名天下知(最好還有人掛彩,誠徵自願掛彩者),未來就可以選立委了,看來似乎也沒啥好怕的。那我也來放一下「廣告」好了,反正沒有廣告主,我也收不到錢,既然國庫署諸公可以自己隨意定義廣告,那我也可以隨意定義我自己認定的廣告。要告嗎?來啊,咱們法院上見。這是我未來從政最重要的一步,你們可千萬不要不配合啊!要不然我就告你們不便民而且瀆職,損害我未來當立委後貪污濫權的權利!

相關新聞:
談酒未加警語 blog挨禁酒令
部落格酒類圖文規定


本文圖片取自Hi-On鯨魚網站-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撒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