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一位董先生從小遭父親棄養,由叔叔與嬸嬸帶大,成年之後久未聯繫的生父驟然過世,其生父留下了近千萬的欠稅債款,卻須由董先生概括繼承。
董先生的太太在民進黨立委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該修正民法,把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改善這樣不合理的情況。
董太太指出,他的先生從小被父親棄養,他們對生父的所作所為完全不清楚,在民國90年的時候突然接到國稅局的稅單,生父積欠了這筆龐大的債務,現在卻要移轉到董先生的身上,董太太表示,在他們知道之後已經錯過了法定的拋棄繼承時間,就這樣無緣無故的欠了千萬債款。
他們向國稅局提出早已由叔叔、嬸嬸扶養的證明,但由於並沒有正式完成領養的手續,導致他們必須繼承這筆債務。
根據民法,繼承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由於很多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資產狀況,或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替人作保,故而最有利的方式是申請限定繼承,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然當債務超出遺產價值時,繼承人可不必負責。
所以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聲明限定繼承,或兩個月內拋棄繼承,否則,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資產或是負債都必須由繼承人一手承攬。
過去曾經發生多起案例,由於死者身亡後喪家忙著辦理後事而疏忽,或者長輩去世留下年幼兒女不為知情,導致不少人乃至幼兒還未長大,就已莫名背負了上一代所遺留下來的龐大債務,不少人更因此走上絕路。
「父債子還」現象有違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之原則,因此應研擬修法讓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於「財產價值範圍內」之一切權利、義務,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方不致有因繼承人遺忘或不知道該於期限內辦理法定動作而承受龐大債務的問題出現。

一對男女朋友交往了三年
但彼此的認知有所差異,使得雙方感情越來越差
這天,男方找女方到男方家中做最後的談判
女方因為極想脫離這段感情,已暗中有了談判不攏時便了斷自己的想法~談判經過了一段時間,兩人越講火氣越大
終於,女方的情緒爆發了
隨手拿起桌上的美工刀,欲往自己的手腕割了下去
男方見狀,立刻上前阻止
雙方一陣拉扯中,美工刀大力的在女方的手上劃了一大痕
鮮血順著傷口流了出來
男方也在此時把美工刀給搶了過去
男 : 『為什麼要傷害自己,先冷靜一下好嗎?』
女 : 『好,那你告訴我,你優點在哪?』
女 : 『有你媽啦!我被刀割傷,問你優碘放在哪,要拿來擦傷口,你回一堆五四三幹嘛!』
但彼此的認知有所差異,使得雙方感情越來越差
這天,男方找女方到男方家中做最後的談判
女方因為極想脫離這段感情,已暗中有了談判不攏時便了斷自己的想法~談判經過了一段時間,兩人越講火氣越大
終於,女方的情緒爆發了
隨手拿起桌上的美工刀,欲往自己的手腕割了下去
男方見狀,立刻上前阻止
雙方一陣拉扯中,美工刀大力的在女方的手上劃了一大痕
鮮血順著傷口流了出來
男方也在此時把美工刀給搶了過去
男 : 『為什麼要傷害自己,先冷靜一下好嗎?』
女 : 『好,那你告訴我,你優點在哪?』
『優點?』『我幽默、溫柔、處事光明磊落、脾氣好,總是把你當寶伺候 ... 我哪裡沒有優點?』
女 : 『有你媽啦!我被刀割傷,問你優碘放在哪,要拿來擦傷口,你回一堆五四三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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