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院週四裁決,亂倫在德國仍然是違法行為。但不少人士持有不同看法... 德國憲法法院週四做出裁決,兄弟姐妹和其他血親之間的性交行為在德國仍然是違法行為。憲法法院認為,德國刑法的相關條例符合憲法原則。德國刑法第173條規定,親屬之間的性交行為(Beischlaf unter Verwandten)可以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薩 克森州的一對兄妹自小分離二十年,他們長大成人後重新相遇,隨後兩人的母親又去世,兄妹兩人相依為命,前後生有四個子女,其中兩人為殘障兒童。他們的三個 孩子被政府托養。兩人中的男方已經因亂倫罪入獄過兩年,並且因為最後一個女兒的出生還將再次入獄。由於這對夫妻上訴憲法法院,因此主審法官允許在憲法法院 裁決之後再執行。 雖然德國的鄰國法國在拿破崙時代就已經廢除了亂倫罪,但亂倫在德國一直是一個受到刑法懲處的罪行。直到 1969年,德國刑法還將亂倫稱為「血奸罪」(Blutschande)。憲法法院認為,懲罰亂倫罪是為了維護「家庭秩序」, 避免家庭內部「弱勢」 成員受到侵害。另外,憲法法院還指出,近親生育的子女弱智的可能性很高。 但是,薩克森的兄妹戀被披露後,德國法律界也再次就將亂倫定罪是否合理進行辯論。在憲法法院審理此案的八名大法官中,也有一位對以上裁決投下了反對票。 反 對將亂倫定罪的德國法律人士認為,亂倫是道德問題,但不應該由法律來執行懲罰。另外,目前德國亂倫罪的懲罰目的不明,假如其目的是為了保護亂倫後可能生產 智力和身體殘障的兒童,那麼按照這種邏輯,患有遺傳病的人士都應該被禁止結婚。海德堡大學遺傳學者巴特拉姆(Claus Bartram)說,人類有上百種遺傳性疾病,但從來不會有人提議禁止患有遺傳疾病的人士結婚生育。根據相關調查,亂倫產生的後代弱智比例接近50%。但 德國人類遺傳研究所所長普勞平(Peter Propping)認為,有關亂倫者造成弱智子女的調查數據可能偏高,因為兄妹亂倫者中有不少一方本身就是弱智者,因此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子女弱智還很難 確定。在薩克森州的兄妹戀中,其中女方便被認為智力低下。 為這對兄妹夫妻辯護的律師說,亂倫確實有違人的天性,但同樣無法讓 人接受的是,僅僅因為這對兄妹之間完全自願的性行為,法庭就要剝奪他們的自由,把他們投入監獄。他們認為,德國刑法第173條是歷史遺留的產物,本身自相 矛盾,違反了成人性行為的自決權。律師認為,這條法律更為荒唐之處在於,它只是懲罰亂倫的性行為本身,而對亂倫產生子女並不進行懲罰。換言之,假如這對兄 妹夫妻採用人工受精的方式讓女方受孕,他們並不會被認為是亂倫罪。 另外,目前德國刑法對亂倫的懲罰也不明確,目前德國刑法只 是將近親的「性交行為」作為違法行為,但其它性行為則並不違法。反對將亂倫定罪的法律人士認為,德國在這方面落後於其它國家,法國,比利時,葡萄牙,土耳 其,日本,韓國和阿根廷等國都不將亂倫定罪,而在意大利,烏拉圭,委內瑞拉等國,也僅僅是在亂倫引起公憤的情況下才會定罪。 中國對這種親屬間的亂倫行為並沒有定罪。但也有中國法律人士認為,在《刑法》中設立「親屬間亂倫」罪款實為必要。而他們提出的參考目標恰恰便是引起爭議的德國刑法第173條。 反對將亂倫定罪的法律人士還認為,取消刑法第173條並不會引發更多的亂倫行為。他們認為,共同成長的兄弟姐妹從正常心理發育來說,不會發生亂倫行為,這種案例極為罕見。即使發生類似事例,當事人可能更多需要的治療而不是懲罰。 德國南德意志報的評論表示,在目前德國殺嬰虐嬰事件屢屢曝光之際,憲法法院的這項裁決可以被接受。但評論同時認為,主審這對兄妹戀的法庭過度嚴格,是否有必要將這對屢次受罰,但始終無法拆散的兄妹夫妻再次投入監獄?在這一場悲劇上是否有必要再加上另外一場悲劇? 《德國刑法典》第173條規定 「一、與卑親屬通姦的,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二、與尊親屬通姦的,處二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親屬關係消除的,仍適用本規定;兄弟姐妹通姦的,處相同之刑罰;三、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不以本規定處罰。」 《瑞士聯邦刑法典》第213條(亂倫)規定 「1、與直系血親或與同父母姐妹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姐妹性交的,處監禁刑;2、未成年者被引誘為性交行為的,不處罰;3、本罪的追訴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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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是否具應刑罰性(因為就算覺得沒有,在可見的將來,大概也廢不了,或者如通姦罪一樣,可能要花很多時間<德國廢除通姦罪大概也花不少時間吧?!>),這裡我要引用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617號其不同意見書的一段話作省思:
......對於<性自主決定權>的宣傳惴惴不安,或許因為害怕血親性交罪遭除罪化。此種耽憂毫無必要。因為系爭規定納入妨害性自主罪章理所當然,血親性交罪可以
保留在原罪章,就像前面所述,重婚及有夫姦罪曾經屬於姦非及重婚罪章,民國七年(1918)第二次修正刑法草案,就以重婚及有夫姦罪固然有傷風化,且直接妨害婚姻及家庭,故改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血親性交罪改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亦無不可,或者更適當。至於傳布的性資訊如果屬於鼓勵血親性交的資訊,則不是以系爭規定處理,而應以煽惑犯罪處理。
另外,據我有限的法律知識,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否也涵蓋亂倫的觀念?
至於亂倫罪是否具應刑罰性,應該還是要看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我個人猜測是為了優生保健,避免生出來的小孩有殘缺,那麼是不是亂倫罪其實是要保護胎兒及小孩的健康權?否則我們似乎確實不應該禁止諸如兄妹除了有親情外,不能有愛情。
至於板大您提的法條似乎也涵蓋了亂倫罪,但本條是強調利用權勢或機會,與亂倫罪的規範似乎不同,如有競合情形,應屬於想像競合。
身體的發育健康條件,權力的落差跟性意識與性自主等等要素,看來才是衡量這項爭議的主要依據。
至於妨礙家庭或通姦,我覺得這些罪終究都會成為歷史的遺跡,人在追尋自我自由與幸福的過程中,最後還是會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
判男方進牢太不近情理,畢竟他們從以前就分開,後來才得知是親兄妹。對雙方而言,那是種複雜的情緒。關於德國的那條法令,其實有點過時,可能訂法那時候還沒有人工受孕吧?
關於亂倫罪的處罰,如果該法易搞不清楚為何,那麼這樣的處罰就必須慎思。所謂<善良風俗>的法益保護我是無法接受的,至於優生學的考量容或辯論(亦即板大提的遺傳疾病與近親相姦所生小孩的健康問題是否相當?我個人無法對此提出論述),但如果採避孕方式擇是否免罰?又有學者說其實本罪的法益保護是古老的<性道德>。
我國判例(或判決)有認為如果是已結婚者(即使在民法上屬無效婚姻)則非本罪處罰範圍,提供另類思考。
最後,我認為如果我們國家夠進步或有進步的意欲,那麼本議題不失為一個值得關心的話題。我並非說本罪非得廢才是進步,而是討論。
這個結論真的很好!
是故,經過各位的建議與鼓勵,我決心鼓起勇氣衝破羅網,明天馬上去迎娶我弟弟。
實不相瞞,其實近來沒在忙什麼,只是發愣發呆之勢漸增。突然之間無心寫字,只能暫時懸置。等哪天突然有感覺時會再寫的,謝謝你的關心捏。
(中央社記者陳明隆雪梨六日專電)澳大利亞南澳州一對父女今晚在電視上公開兩人相戀並且生下一名小孩的過程,消息一傳出,立刻引發網路上批判聲不斷。
戴維斯在珍妮還不滿一歲時和她的母親分手,父女兩人未料在相隔三十年後重聚並產生情愫、發生性關係。兩人今天上澳洲電視「九號台」的「六十分鐘」節目,公開這段亂倫始末。
珍妮在接受訪問時說:「我們發展這段感情時都已經是成年人了」,「我們現在只是希望能夠獲得外界的尊重和諒解。」
她表示,在多年後見到失聯已久的父親約翰,她的第一個感覺是約翰只是個男人,父親的感覺反倒在其次。
珍妮說:「我看著他,心裡想著,他長得還不賴 ……就好像我們到夜店看見男人從我們面前經過一樣。」
約翰則承認,他一開始認為和自己的女兒發生亂倫是不對的,只是最後情感仍然操控在理智之上。
約翰和珍妮兩人目前除了共有一名九個月大的女兒克莉斯蒂之外,還共同撫養珍妮與前夫所生的兩個孩子。
亂倫在澳洲是屬違法行為,約翰和珍妮會不會因此吃上官司暫時還不確定,不過網路上已經出現許多使用「變態」、「不道德」、「令人作噁」等言詞批判這對父女。970406
且這種聯姻策略還跟血統與神聖感有關
經過了現代化的約束
亂倫的觀念才漸漸進入
當代的倫理生活情境當中
或許這也是種被發明的傳統
講到這邊
我們想到的是同幾本書籍嗎?
至於亂倫所引發的恐懼感,我不太能想像,請問是恐懼甚麼?
就我個人而言,我無法從事亂倫,因為....可能是噁心感吧(我猜),如果說我是因為恐懼,那麼,我在恐懼甚麼?
也有許多學者從心理學角度解釋近親性交這個禁忌。弗洛伊德用戀母情結和戀父情結來解釋。這同樣是對嫌惡感的一種進一步的解釋。有一些心理學家同意這種理論,認為童年時的性經歷會給兒童在感情上留下創傷,他們可能把這種經歷解釋為強烈的令人恐懼的侵略行為。而亂倫禁忌就是保護兒童,使他們不受到家庭中年長成員的性欲求的影響。也有理論認為,近親性交禁忌可以防止在社會上和感情上對於做母親來說還太年輕的女子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