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2008/05/16)
第一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三 條 |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勞動條件 |
第 四 條 | 本會以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68號 |
第二章 任 務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二、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促進勞資合作,保障會 三、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四、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 五、依法參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管理事宜。 六、依法參與職工退休準備金監督管理事宜。 七、員工有關之法令、政策形成、變更之參與。 八、關於企業經營、管理之建議。 九、會員康樂活動事項之舉辦。 十、會員緊急災難救助。 十一、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
第三章 會 員 | |
第 六 條 | 凡服務於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員工,除代表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之法定代理人、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單位(總行各部處及分行 |
第 七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中)或通緝中。 二、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 三、無行為能力者。 |
第 八 條 | 會員入會時,須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證明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 |
第 九 條 |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依照規定按期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 十二 條 | 工會會員或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 |
第 十三 條 | 會員除名或退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會員若連續二期未繳交經常會費,經監事會查證屬實,並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處分。待該員繳清欠費,再經理事會決議後,始予復權。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 |
第 十四 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第 十六 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若理事或監事出缺時 |
第 十七 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惟為處理工會業務,得酌發交通費(車馬費),其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十八 條 | 本會設正、副秘書長各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助理員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
第 十九 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二十 條 | 本會視組織發展之需要,得成立分會、支部,並劃編若干小組。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會務如有必要時,得依業務性質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 三、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四、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五、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本會之合併或分立,與其他勞工組織之議決。 八、工會之解散。 十、其他法令所規定賦予職權。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全權處理本會一切會務,對外代表工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審核會員入會、退會及移轉事宜。 四、擬定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預算及編撰工作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六、辦理選舉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七、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八、宣導本會章程及有關勞工法令、政府之金融政策 九、決定會務人員之聘任、解僱及待遇。 十、勞資或會員間爭執、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十二、訂定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職工福利委員 |
第二十四條 |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三、決定理事會議日期。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五條 |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查核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二十六條 | 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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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常務理事)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應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連署),或理事會中提案決議召集之。 |
第二十八條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 |
第二十九條 |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經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
第 三十 條 | 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如經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監事會。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經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章程之訂定與修改、工會之組織、會員之除名、工會財產之處分,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另定之。 |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佰元。 五、銀行孳息。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報表送監事會議審核,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
第七章 政府之保護 | |
第三十五條 |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第八章 附 則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應遵照本會章程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工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
第 四十 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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