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院長感言 老人福利法規 聖公護理之家

標籤雲

目前分類:老人福利法規 (19)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各直轄市、縣(市)老人保護專線

 

縣市別

老人保護專線

縣市別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老人受虐定義

 

遺棄

 

依據:民法、刑法、老人福利法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壹、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

一、基本項目
        問診
        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婚姻狀況、教育程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請領對象: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收容安置或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Q1:
請問政府為何要辦理髮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Q2:
本津貼之發放對象(限制)為何?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二日總統令公佈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五八○號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老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及其法定
                              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者。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依據:
       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暨實施方案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壹、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

一、基本項目
        問診
        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婚姻狀況、教育程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低收入戶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圖
Read this document on Scribd: 低收入戶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圖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聯絡電話

02-23961266轉2366

 

 

權責單位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本要點依老人福利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老人福利專業人員,係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院長(主任)。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資料來源:安養定型化契約--(含定有期限及未定期限)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名  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老人之年齡,以戶籍登記者為準。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老人提供服務
及照顧,應定期調查及評估老人需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發展趨勢,訂定
近程、中程、遠程計畫,據以執行。
第    4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稱法定扶養義務人
,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第    5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且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之老人,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